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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欣荣公司与西藏农资公司联营结算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20:08
[受理法院]:湖 北 省 恩 施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刻]:2004年04月28日[裁判字号]:(2004)恩中民终字第105号[事例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自治州欣荣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欣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风吹垭2号。法定代表人侯小华,该公司司理。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于永康,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事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自治州欣荣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欣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风吹垭2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华,该公司司理。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于永康,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生产材料(集团)总公司成都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农资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横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颜台东,该公司司理。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张川,该公司部门司理。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鄢靖,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州欣荣公司与西藏农资公司联营结算胶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家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明、署理审判员朱华忠参与的合议庭,于2004年4月2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州欣荣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小华、托付署理人于永康,被上诉人西藏农资公司托付署理人张川、鄢靖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检查明,2000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定《联营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两边联营期一年,由原告担任筹集资金、安排货源,被告担任在恩施、巴东出售化肥,及时回笼货款。巴东港及恩施经营部淡储所发作的有关费用由被告垫支后,原告据实结算。合同签定后,原告给被告供给资金4302250元用于购买碳铵等,经过重庆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万洲分公司在万洲港给被告供给尿素3140.60吨,本钱价款为3454696元。2001年3月1日,被告因差欠原告货款40万元,经两边洽谈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冲减原告货款。2001年8月2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颜台东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侯小华对两边来往帐目进行对帐后构成对帐清单,并一起签字予以承认,承认被告尚欠原告资金2398663元。因为被告拖欠资金数额巨大,原告于2002年3月10日向恩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告发被告法定代表人侯小华涉嫌犯罪,经恩施市公安局检查后,决议由经侦大队对侯小华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进行立案侦办,但未对其采纳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原被告两边于2002年3月25日对联营期间的有关帐目进行清算后,构成结算单,承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8870.08元,告贷400000元,合计1508870.08元,原告成都公司的托付署理人袁成林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侯小华均在结算单上签字承认。2002年4月28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侯小华涉嫌挪用资金案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定论。    原审以为,原被告间的联营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标明,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则,属有用合同。该协议期满后,两边应当进行合同清算,以便停止合同的权力、责任。2002年3月25日的结算单是合同期满后,两边根据合同约好及相应帐务材料等状况,就合同权力、责任实行状况的终究界定,是停止合一起的合同清算法律行为。并且有以下理由能承认该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1、两边均具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法定代表人侯小华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素常的联合经营状况清楚,且有相应的详细核对帐务条件,不存在导致该行为不具合法性的禁限条件;而被告的详细经办人也是受合法托付而为。故两边均具该民事行为能力。2、该行为是两边的实在意思标明。被告虽提出该行为是法定代表人侯小华不能正确表达毅力时所为,但在诉讼中,被告未就结算行为的非实在性举出任何根据予以证明,且公安机关在侦办中并未对被告法定代表人采纳任何强制措施,故应承认被告作出结算行为时具有正确表达毅力的条件,结算行为是其实在意思标明。3、最完结算金额有来历、有细目组成。综上,结算单是两边在联营合同停止后,对两边合同权力、责任的终究界定,在两边签字承认后,也标明两边就合同已无争议,余下的仅仅合同清算后的债款债款联系。关于被告所供给的有原告单位印章的1180000元收据问题,因被告没能供给证明其实在性的根据,本院不予采信。为此,原告根据结算单中载明的被告欠款额建议债款的理由建立,本院依法应当支撑。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好债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利息的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原告抛弃要求被告付出部分利息的恳求契合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允许。据此判定:一、限被告恩施自治州欣荣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生产材料(集团)总公司成都公司债款1508870.0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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