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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是否应继承前独资企业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5:35
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依法变更为有限职责公司,那么有限公司是否应承继前独资企业债款,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成有限公司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成有限公司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个人独资企业变成有限公司 原债款是否用承当
某制造厂系金某建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2006年2月份向叶某告贷10万元。2009年7月份,金某自行安排清算后,到工商刊出登记手续。然后又在原厂与自已父亲组成有限职责公司。叶某屡次向金某、某制衣厂追讨还款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的债款应当承当职责
经法院审理,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其债款应首要由企业承当,原出资人不能以企业产业出资新公司而革除职责,其应对原制造厂未清偿的债款承当弥补职责。但对以原制造厂未清偿债款,不能以出资到新有限公司其产业承当。金某以有限公司的股份或盈利来承当偿还债款。本案傍边,金某显着有以利用法令规则,违反诚笃信用原则或作假可能性,是现在单个当事人躲避债款的新形式。对此种躲避债款的办法,权利人可通过其它途径进行救助,如采纳冻住股权及盈利,强制转让股权,追查其它法令职责,但不能对公司的独立品格进行否定。因而,在制造厂已刊出,其主体资格损失的情况下,本案只能以金某为被告提起诉讼。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的债款承当职责。
律师说法: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令介绍
原出资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一起职责类型为有限弥补职责。在此首要不能认定为连带职责,由于无法令规则和当事人约好承当连带职责的条件。其次亦不能认定为不真实连带。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在企业和出资人之间的承当体现出显着的顺位特色,故此案中的一起职责契合弥补职责的特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可见我国立法在坚持出资人承当无限职责的一起,改变了要求其承当连带职责的做法,采纳了弥补主义。尽管现出资人相关于企业而言,处于第二顺位,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出资人相关于企业和现出资人而言则又处于第二顺位。需求着重的一点是,现出资人和企业承当的是一种有限职责,即其承当职责的规模应当约束在企业受让产业规模内。由于现出资人和企业因企业转让而承当职责的根底只是在于受让了承当企业债款一般担保功用的产业,故让其超出受让企业的产业规模承当企业转让前的债款清偿职责,对受让人有失公允。
归纳上面的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变成有限公司要承当前企业相应债款。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成有限公司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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