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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1:08
企业破产时就需求进行清算,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和清算作出了规则,但破产法不能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发作的问题全面阐明,所以最高院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是什么
1、债款人破产原因的确定和适用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纳归纳主义立法方法,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则,但由于法令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规范的特殊性,实践中关于该款规则的破产原因的确定规范,存在不同了解和知道,因此有必要予以清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规则。
2、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要件的确定和适用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和第7条第2款的规则,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是两个破产原因的一起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是指债款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表明其不能付出到期债款,其着重的是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款人的产业客观状况。
3、破产原因中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要件的确定和适用
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是指债款人的实有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即一般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款超越”。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份额关系,调查债款人的归还才能仅以其实有产业为限,不考虑信誉、才能等或许影响债款人清偿才能的要素,核算债款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归入债款总额之内。
4、破产原因中显着缺少清偿才能要件的确定和适用
显着缺少清偿才能是指债款人因损失清偿才能而无法归还到期债款的客观产业状况,即不能以产业、信誉或许才能等任何方法清偿债款。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时一般都已资不抵债,但有的状况下,在债款人账面财物没有超越负债时,也或许因财物结构不合理而对到期债款缺少实际付出才能,如发作现金严重不足、财物长时间无法变现等无法付出的状况。
5、企业法人闭幕时破产程序的发动及破产原因的确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纳破产请求主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则,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这儿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包含未清算结束景象下现已建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景象下依法负有发动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
二、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款人和管理人,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已知债务人,并予以布告。
2、破产产业变价计划
破产产业变价计划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务人会议讨论经过。
3、变价
管理人依照债务人会议经过的或许人民法院裁决的破产产业变价计划,经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产业。债务人会议还有抉择的在外。
4、清偿
破产产业依照下列次序清偿,破产产业不足以清偿同一次序清偿要求的,依照份额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
(二)破产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薪酬依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薪酬核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则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一般破产债务。
5、结束
公司无产业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结束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决结束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决结束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布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结束破产程序的裁决,向破产人的原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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