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人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4:32
刑事检查申述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办终结移送申述的案子,进行全面检查并决议是否申述和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那么在刑事诉讼中需求逃避的人员有哪些?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欢迎阅览。
刑事诉讼中逃避的适用人员有哪些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
(2)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判定人和翻译人员
(3)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逃避的规则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不得承受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背规则会晤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违背前款规则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逃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的逃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议;院长的逃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逃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
对侦办人员的逃避作出决议前,侦办人员不能中止对案子的侦办。
对驳回请求逃避的决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够请求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中逃避的适用人员有哪些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
(2)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判定人和翻译人员
(3)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逃避的规则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不得承受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背规则会晤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违背前款规则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逃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的逃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议;院长的逃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逃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
对侦办人员的逃避作出决议前,侦办人员不能中止对案子的侦办。
对驳回请求逃避的决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够请求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