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代办员与电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8:41[案情]
原告刘华生(化名)等10人于1994年至2000年先后进入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莲花县分公司作业,其间,刘华生等3人还别离担任了被告部属电信所所长职务。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后,被告即为原告制作了作业牌,并为原告配发了薪酬存折。1997年9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被告先后与原告刘华生等10人签定了事务代理员合同,合同约好,被告聘任原告的酬劳一般按省局有关规则的分类事务量实绩计酬,但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水平,未实施计件计酬的岗位,每月酬金为300元至350元。合同还对聘任期限、查核办法、劳保福利、劳作纪律、安全出产等方面作了约好。2001年6月7日,被告别离与原告刘桂香等6人签定了话费收欠买断承揽协议,协议对原告方收取不同时段话费的酬金份额作了约好,协议还约好,话费收欠买断后,其他电信事务照旧处理。原告在实践作业中,应承受被告的作业组织,有必要恪守被告的安全出产、劳作纪律、作息时间等规章制度。刘华生等2人因作业超卓屡次遭到被告单位和省市电信部分赞誉。2007年9月,因原告与被告发作劳作争议向劳作仲载组织请求劳作裁定,劳作裁定组织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为由告诉原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莲花县法院申述,要求承认原告与被 告的劳作联系建立。
[不合]
对电信事务代理员与电信公司之间的法令联系怎么定性有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劳务联系。其理由为,两边签定的是事务代理员合同和话费收欠买断承揽合同,并非劳作合同。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两边签定的是事务代理员合同,但从查核内容、内部处理等方面均归于劳作联系的法令特征,原、被告之间应归于劳作联系。
[管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一、从合同内容上看,原、被告之间缔结的合同契合劳作合同的特征。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劳务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供给劳务为内容而签定的协议。二者有着实质的差异:一是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作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作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两边的主体既能够都是公民,也能够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 二是合同主体位置不同。在劳作合同中存在从属联系 ,所着重的是一方有偿劳作的给付是在高度恪守另一方的景象下进行的,为此,在劳作合同中会约好劳作者有必要恪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承受用人单位的处理、指挥、监督等;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则不存在这种从属联系,而是相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联系,因而,在合同中没有这些约好。 三是合同约好的劳作维护不同。 在劳作合同中,应规则用人单位要为劳作者供给契合国家规则的劳作条件和劳作维护用品,以维护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劳作过程中呈现伤亡事故和作业损害;在劳务合同中,无须规则这方面的内容。 四是约好酬劳的准则不同。 在劳作合同中,除约好用人单位依照劳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则给付劳作酬劳外,还有劳作福利待遇等约好;劳务合同中只要等价有偿的酬劳约好。
本案被告系劳作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刘华生等10名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定的合同尽管是电信事务代理员合同,但从所签定的合同内容看,对聘任期限、劳作酬劳、劳保福利、查核办法、劳作纪律、安全出产等方面都作了清晰规则。如该合同规则,原告除取得酬金外,还享用劳保福利待遇,每月与其他正式员工相同拿出部分薪酬(酬金)参加被告出产经营查核奖惩;原告在合同期限内有必要恪守被告的安全出产和各项规章制度,并规则原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方针、禁绝酒后驾车骑车、禁绝参加赌博、打架等。这些约好,完全契合劳作合同的特征,因而,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合同名为电信事务代理员合同,实属劳作合同。2001年6月,尽管被告别离与原告刘桂香等6人签定了话费收欠买断承揽协议,但该话费买断仅仅对其薪酬酬劳方式的改动,即实施计件计酬,并不影响两边的劳作合同联系,且在该协议中清晰了其他电信事务照旧处理。以上标明,原、被告之间缔结的合同契合劳作合同的法令特征
二、从合同实践实行上看,原、被告之间契合劳作联系的法令特征。
从合同实践实行看,本案原告自1994年开端先后一向被被告聘任,除2人因本案胶葛于2007年11月离开了被告外,其他仍在被告处作业,这契合劳作联系中当事人之间联系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较安稳的特征,而在劳务联系中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往往是“临时性、短暂性、一次性”。
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还一个底子差异是,在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处理与被处理、分配与被分配的社会联系,劳作者有必要承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处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作者都有必要恪守,而在劳务联系中,劳作者尽管是在雇请人的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并承受其监督和处理等,可是,雇请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是一种相等主体联系,不存在从属联系,劳作者不是雇请单位的成员,也不用恪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本案10名原告在作业中按合同规则承受了被告的作业组织、监督和处理,恪守了被告的安全出产、劳作纪律、作息时间、查核考评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取得了被告的薪酬、劳保和福利待遇,刘华生等3人自1998年和1999年以来,担任被告部属电信所所长职务近10年,有2名原告因作业超卓还屡次遭到被告和省、市电信部分赞誉。由此可见,原告不只承受了被告的处理,并且还参加了被告的处理和各种活动,成为了被告单位的成员。
综上剖析,原、被告之间,无论是在签定的合同内容上,仍是在合同的实实行中,都是一种劳作法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