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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怎么写合同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7:54

  租房,对年轻一代来说并不生疏,因为想到不同当地开展,就得在不同当地寓居,在没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大多人只能挑选租房,还有一个原因是刚步入社会,没有太多的积储,所以他们优先挑选租房。那么,怎么写一份正规有用的租房合同让大学生能够一望而知的了解房主的相关规矩而又不会有所诉苦呢?接下来,听讼小编将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概念
  租房合同又名房子租借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借物交给另一方运用,另一方为此付租借金并于期满后偿还租借物的协议。房子租借合同是租借合同的一种,具有租借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借合同的一般规矩。
  差异
  租房合同与一般租借合同不同之处,首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归于不动产的房子,由此也带来某些法令规矩上的特殊性,如房子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逝世后能够接受合同,房子租借要向房子管理部门挂号存案等。
  租房合同法令特征
  房子租借合同首要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房子租借合同是移转房子运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别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一切权为意图。因为房子租借合同仅移转房子的运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好对租借房子进行运用收益,而不得处置。在承租人破产时,租借房子不得列人破产产业,租借人有取回权。
  2.房子租借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子租借合同自两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建立,而不以房子的交给为合同的建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两边当事人互负权力义务,为双务合同。租借人租借房子的意图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付租借金的意图在于取得房子运用权,故租借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子租借合同具有暂时性。
  房子租借合同让渡的是租借房子的运用权,故租借期限不宜过长,不然将与暂时让渡房子运用权的意图不符,也简单因房子返还发作争议。并且,租借合同归于债务联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借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借房子的改进。因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矩:“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订租借房子协议时应留意的问题
  1、租借房的主体资格,即签约对方是否为房产权人(如不是房产权人则至少应具有房产权人的相应授权),实践中曾有人与不是产权人签约,形成了许多不必要的费事;
  2、租房时房子的情况及房子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随房供给的电话之类用品)应填写细心,以防退租时发作胶葛;
  3、应对租房者是否有权转租清晰约好;
  4、应清晰约好房子补葺职责(一般均应由租借方担任);
  5、应约好租借方在收纳每月房租时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据(也能够转账至约好的账号);
  6、要看清转租给你的人和房东的租借期,他和你签定的合同租借期不能够超越他自己和房东的租借期;
  7、要看房子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等用益物权;如有的话,抵押权人是否答应租借,假如抵押权完成,怎么承当职责等;
  在房子正式交割前,买卖两边应当签定一个《租借合同》,这对两边都有优点。签定合同看起来其时有些费事,可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两边都按约好来做,对两边都有一个束缚,能够使今后少呈现不必要的对立,呈现对立时也有据可查,防止呈现大的费事。
  房子租借合同归于不动产租借合同,是租借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房子租借合同是一种许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定,即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束缚力,租借人不只应准时交给作为标的物的房子,并且交给的房子应契合约好的运用意图。
  房子租借合同中的租借人一般是房子的一切人,但并不限于一切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运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运用的标的物转由别人运用,成为租借人。承租人不得以租借人不享有房子的一切权为由建议合同无效,回绝付租借金,只能要求租借人承当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职责。一起,《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这一条款规矩了承租人的转租权,阐明承租人只需有租借人的合法授权,也能够行使部分租借人的权力,仅仅其权力的行使要遭到必定的约束。
  因为房子是特定物,两边应在租借合同中清晰约好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子的内部结构、运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备等,数量则指房子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子租借合同的首要条款,也是租借方收取租金的根据。假如租借方不能依照约好交给标的物或交给的标的物不契合约好条件,例如房子面积与合同约好有差错,应视为租借方交给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查对方的违约职责,能够采纳书面形式告诉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能够两边经洽谈削减租金,改变合同内容。
  假如租借人交给的房子情况与约好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法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立呢?这要看两边在合同中的约好。假如两边约好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付出,则承租人不能回绝付出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租借人收取,是承租人运用房子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一切业主、租户供给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令联系,不能相提并论。但如两边在合同中关于此项无详细约好,则租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付出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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