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3:07
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获得司法鉴定人工作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安排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裁定等活动中触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辨别和断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司法鉴定人施行工作资格证书准则和执业证书准则。
在已施行司法鉴定人工作资格准则的领域内,未获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施行司法鉴定人工作资格准则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裁定安排或其他安排等托付,暂时延聘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承受暂时性托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参照施行工作资格准则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则履行。
司法鉴定人执业施行挂号名册制。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安排中执业,不得一起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安排中执业,但可以承受其他司法鉴定安排的延聘,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承受托付,不得私自收费。
司法鉴定人执业有必要遵循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遵从科学、客观、独立、公平的准则,遵循司法鉴定人工作道德和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人执业施行逃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职责追查准则。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施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准则。
司法鉴定人施行工作资格证书准则和执业证书准则。
在已施行司法鉴定人工作资格准则的领域内,未获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施行司法鉴定人工作资格准则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裁定安排或其他安排等托付,暂时延聘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承受暂时性托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参照施行工作资格准则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则履行。
司法鉴定人执业施行挂号名册制。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安排中执业,不得一起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安排中执业,但可以承受其他司法鉴定安排的延聘,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承受托付,不得私自收费。
司法鉴定人执业有必要遵循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遵从科学、客观、独立、公平的准则,遵循司法鉴定人工作道德和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人执业施行逃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职责追查准则。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施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