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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9:27
【保管合同常识】保管人不得运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搬运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搬运运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运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准则。特别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钱银或许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承受钱银或许其他可代替物后,依两边的约好,该钱银或许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当然享有对该物的运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只须以同品种、质量、数量的物返还即可。对消费保管将在378条中具体论说)。
保管合同的意图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保持保管物的现状,尽管没有使保管物增值的职责,但却负有尽量防止减损其价值的职责。因而法律规则制止保管人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街坊,甲要出国很长时刻,所以托付乙保管电视机。两边约好,为防止电视机长时间搁置而形成损坏,乙能够对电视机恰当运用。以上案例仍是出于保管的意图。假如甲、乙两边约好,乙能够恣意运用,也无须向甲付出酬劳,这实践和借用合同无异,而不再是保管合同。由于保管合同的意图仍是使保管物保持原状并予以返还。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好保管人能够运用保管物,或许保管人未经寄存人赞同而私行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形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有些国家还规则,即便没有形成保管物损坏的,也应当依照保管物的运用之价值,对寄存人给付相当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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