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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6:42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处分品种大多规则在环境法令法规的“法令责任”或“罚则”章节中,并依据是否与《行政处分法》设定的处分品种相同将其划分为一般环境行政处分和特别环境行政处分。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现在环境法令法规中至少设置有下列环境行政处分品种(不含称号相同者):正告;罚款;中止出产和运用;责令重新安装和运用;期限管理;责令歇业和封闭;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除;没收设备;没收毁掉;撤销出产和进口配额;责令期限建造配套设备;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责令搬家、歇业、封闭;责令歇业管理;扫除阻碍;收回海域运用;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收回;补种牧草,康复植被;撤消采矿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撤消捕捉许可证;责令中止损坏行为;期限康复原状;撤销同意文件;采纳补救办法;责令中止建造;责令中止开垦;指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代为处置;征收滞纳金;交纳滞纳金;行政拘留等等。
上述当然并未尽头一切由环境法令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所谓“环境行政处分”品种,但上述行为是否从性质上真的全都归于行政处分?是否契合我国的《行政处分法》设置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这样很多的环境行政处分品种和方法的设置是否都契合环境管理的科学规则?是否到达了处分设置的功用和意图?改动现在环境立法处分品种设置的紊乱和无功率,将对精确确定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确保环境行政处分的精确适用,进步环境管理功率和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2 界定环境行政处分品种与其他行政行为
因为很多的环境立法并没能从行政法理上精确把握住行政处分的内涵特性,而一概在“罚则”或“法令责任”章目之下给予抽象规则,致使理论知道和环境法令都对环境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行为的鸿沟存在必定含糊性。假如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归于环境行政处分,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遵从《行政处分法》所规则的处分法定、事前奉告、举办听证等要求,假如进入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相同将按《行政处分法》的规范来作合法性检查。假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归于行政处分,而归于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受其他法的调整,如《行政许可法》或未来拟定的《行政强制法》调整。因而首要界定环境行政处分与非行政处分之边界,不仅为行政法理问题,更关乎环境行政法令实践。
2. 1 环境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强制办法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和施行行政管理次序,防备与阻止社会损害事情与违法行为的发作与存在,依照法令、法规规则,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人身、行为及产业进行暂时束缚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办法的首要差异在于:行政处分是一种制裁性行为,而行政强制办法是一种保证性行为;行政处分是一种终究处理的行为,而行政强制办法是暂时性的程序行为。
依据这一界限,咱们就会发现,在本文榜首部分所初列的“环境行政处分”方式中,有些则不归于“环境行政处分”,而是“环境行政强制办法”。如《清洁出产促进法》第27条“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收回准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6条“指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代为处置”;《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则“在日子饮用水源遭到严峻污染,要挟供水安全等紧迫情况下,环境保护部分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纳强制性的应急办法”等。
2. 2 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实行罚
行政实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实行现已收效的行政处理决议(包含行政处分决议),行政机关依法对其施行另一个处分,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实行,直到到达前一处理决议被实行时停止。从意图上说,行政处分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实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实行前一个处理决议而施行的保证性办法;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分是一次性的,而行政实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分归于“根底行为”,行政实行罚则归于“实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在的行为规模范畴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令上看,行政处分受《行政处分法》的调整,而行政实行罚则受即将拟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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