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保证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7:332001年9月30日、2002年2月9日,阜宁县某某修建公司两次向某某银行阜宁支行告贷50万元、200万元,盐城市某某修建公司对上述两笔告贷供给连带担保,并签定了确保合同。告贷到期后,阜宁县某某修建公司未能如期还款。2002年4月9日,阜宁县某某修建公司宣告破产,某某银行阜宁支行屡次发函要求盐城市某某修建公司实行还款职责,但一向没有实行。2004年6月,某某银行阜宁支行将上述债务转让给南京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南京信达财物办理公司经屡次催要无果,遂找到咱们苏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令协助,经过我所陈石飞主任屡次调查取证,以为阜宁县某某修建公司现已破产,但盐城市某某修建公司依然需求承当确保职责,所以在2008年3月19日就该案起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城市中院以为:两边签定的第二笔告贷,即2002年2月签定的200万元的告贷归于以贷还贷。阜宁县某某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在2002年2月9日前,现已有200万元逾期旧贷未清偿。2002年2月9日,某某财政局经过某某银行阜宁支行向阜宁县某某修建公司拨款200万元,用于清偿逾期告贷。同日,阜宁县某某修建公司以相同的办法归还了某某财政局200万元。法院以为该笔告贷尽管做了转假贷处理,但实质上仍是以新贷归还旧贷。依照相关法令规定,主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除确保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外,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故盐城市中院仅支撑了第一笔50万元的告贷,第二笔200万元告贷没有支撑。
一审判决后,陈石飞主任又屡次分析案情,与南京信达财物公司一起参议,以为第二笔告贷即使是以贷还贷,但在盐城市某某修建有限公司与某某银行阜宁支行签定的确保合同中,两边清晰约好:告贷合同两边协议改变合同内容,无须征得确保人赞同,确保人仍在改变后的确保范围内承当担保职责。故盐城市某某修建公司仍需求承当确保职责。所以,信达财物办理公司托付咱们苏辰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信达财物办理公司要求盐城市第二修建有限公司承当确保职责的上诉理由建立,悉数支撑了信达财物办理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