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9:08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清晰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告诉
粤人社规〔20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社会保证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依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底线民生保证作业要求,进一步清晰我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增强工伤保险保证功用,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请遵照履行:
一、关于伤残补贴的特别调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则,现决议对契合以下两种景象之一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员工调整加发必定额度的伤残补贴:
(一)2013年11月30日(含今日)前已收取伤残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员工,在2013年12月1日后仍契合持续享用伤残补贴条件的,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补贴;
(二)2013年12月1日(含今日)后初次收取伤残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员工,从初次收取伤残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补贴。
往后调整加发的伤残补贴额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令调整。调整加发的伤残补贴列入年度调整基数。
收取伤残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员工,在依照有关规则停发伤残补贴、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许在损失享用伤残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用所调整加发的伤残补贴。
调整加发的伤残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补贴由用人单位付出。
二、关于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方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则,现对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方法进一步清晰如下:
(一)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份额和调整时刻。
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增加份额同步调整,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负增加时不调整。调整时刻为每年7月1日。调整目标为当年6月30日(含今日)前已收取日子护理费或许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契合持续享用日子护理费或许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则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依照以下三种景象确认:
1.统筹区域计算部分查询发布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数据的,依照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履行;
2.统筹区域计算部分查询发布本市上年度“乡镇单位在岗员工平均工资”,而不再查询发布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数据的,依照市上年度“乡镇单位在岗员工平均工资”履行;
3.省本级统筹区依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履行。
(三)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
契合以下两种景象之一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调整至每人300元/月的规范予以发放:
1.2013年12月31日(含今日)前已收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规范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仍契合持续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4年1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规范发放,往后以此规范为基数按规则进行调整;
2.2014年1月1日(含今日)后初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规范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规范发放,往后以此规范为基数按规则进行调整。
往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规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令调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