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3:14我国的著名商标确定以注册商标为主,未注册商标确定为著名商标的数量很少。“小肥羊”、“酸酸乳”著名商标确定案将未注册著名商标引进大众视界。的确,将未注册商标确定为著名商标相比较于注册的著名商标而言有太多的问题需求厘清。笔者仅就未注册著名商标维护规模的限制方面试论一二。
一、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是否需求延及不相同或许不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下同)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 就相同或许类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阻止运用。 ”第二款规则,“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类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阻止运用。”但该条并未触及就不相同或许不类似的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是否及怎么维护的问题,即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是否延及不相同或许不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笔者以为应从以下视点剖析。一是从相关大众视点剖析,延及到不相同或许不类似的产品是否有或许导致相关大众的混杂,其实质是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二是维护规模应与我国的商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我国司法及实务界一些人士有一种倾向,即以为但凡著名商标,不论是经过行政途径仍是经过司法途径确定的,也不论是注册商标仍是未注册商标,其维护规模均应延及到不相同或许不类似的产品,实施全类别(或跨类)维护。笔者以为这种论调值得商讨。
从第一个视点剖析,尽管某个未注册商标在某个产品类别上被确定为著名商标,但在毫不相干的类别上运用,相关大众必定发生混杂吗?以笔者鄙意,不必定。何况这种状况下的“相关大众”也不归于一个范畴。给予未注册著名商标权力人以强力维护,原意是对权力人在某范畴投入劳作的认可,而权力人在另一个范畴未投入劳作,假如给予维护就对社会大众不太公正。法令是平衡的艺术,权力是有鸿沟的。给权力人多一点,留给大众的就少一点,反之亦然。但笔者在这里也没有绝对化的意思,假如将未注册著名商标运用于其他类别的产品上,导致相关大众发生混杂,则当然归于侵略著名商标所有人权力的状况,著名商标所有人也当然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所以,在对待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时必定要考虑混杂要素,不能绝对化。
从第二个视点讲,我国的商场发育尚处于初级阶段,鼓舞竞赛是取向之一。加强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当然有利于权力人利益的维护,但不差异具体状况,一味实施全类别维护则不利于商场竞赛。给予未注册著名商标强力维护的意图是阻止别人借未注册著名商标的名望获得本不归于他的利益,避免揩油和搭便车。若别人出于好心、正当理由在其他类别上运用与未注册著名商标相同或许类似的商标则没有给未注册著名商标权力人带来危害,不该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