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吳某等人与信丰县人民政府对其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4:01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赣中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吴述英,女,1944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居民,住信丰县嘉定镇新华巷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黄学福,男,1945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公民东巷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贤,女,1947年8月生,汉族,河北涞沅人,退休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长庚,男,1947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公民西巷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忠华,男,1938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退休教师,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东路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达,男,1947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退休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公民街新华巷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思宏,男,1943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公民东巷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际清,男,1959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英,女,1962年2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公民路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英,女,1959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个体户,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12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丰县公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成铭,县长。
托付代理人肖承华,信丰县法制局干部。
托付代理人邹小明,信丰县法制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钟骏华,局长。
托付代理人黄勇,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信丰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卫东,局长。
托付代理人郭训春,信丰县房产管理局拆迁办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局长。
托付代理人卢金山,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述英、黄学福等人诉被上诉人信丰县公民政府对其请求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议一案,不服信丰县公民法院(2005)信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五年六月八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吴述英、黄学福,被上诉人托付代理人肖承华、邹小明,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建设局托付代理人黄勇,原审第三人信丰县房产管理局托付代理人郭训春,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国土资源局托付代理人卢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