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转籍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0:41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625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处理局:
因为各地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处理规则》([91]交工字714号)中“缴费截止日期”了解不一致,导致部分转籍车辆被强制重复征收养路费。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标准和完善养路费征收处理工作,现就转籍车辆养路费征收处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机动车辆转籍时,原车辆所有人应到转出地征稽组织缴清养路费,并凭机动车转出证明资料,处理养路费异动(转籍)告诉书;现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转籍后30日内持转出地征稽组织出具的养路费异动(转籍)告诉书、有用期养路费缴讫证等相关手续到转入地征稽组织处理养路费建档挂号,并从已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起在转入地接续交纳养路费。无转出地征稽组织出具的养路费异动(转籍)告诉书的,应责令其期限回转出地征稽组织补办。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省际间转籍车辆的养路费在转出地征稽组织只缴至转籍当月,已预缴后续月份养路费的,由转出地征稽组织予以交还。
三、转籍车辆没有有用养路费缴讫证且超出规则时刻未到转入地征稽部分建档缴费的,按逃缴养路费处理。
四、2005年末曾经,转籍车辆已经在转出地和转入地重复交纳养路费的,由转入地征稽组织交还或抵扣重复收取的养路费费款部分;转籍车辆已在转出地征稽组织缴清截止2005年末应缴养路费,但未及时到转入地征稽组织建档挂号并处理养路费相关手续的,转入地征稽组织经核实后应自动协助转籍车辆建档挂号,并不得强制其重复缴费或收取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交公路发[2005]625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处理局:
因为各地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处理规则》([91]交工字714号)中“缴费截止日期”了解不一致,导致部分转籍车辆被强制重复征收养路费。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标准和完善养路费征收处理工作,现就转籍车辆养路费征收处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机动车辆转籍时,原车辆所有人应到转出地征稽组织缴清养路费,并凭机动车转出证明资料,处理养路费异动(转籍)告诉书;现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转籍后30日内持转出地征稽组织出具的养路费异动(转籍)告诉书、有用期养路费缴讫证等相关手续到转入地征稽组织处理养路费建档挂号,并从已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起在转入地接续交纳养路费。无转出地征稽组织出具的养路费异动(转籍)告诉书的,应责令其期限回转出地征稽组织补办。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省际间转籍车辆的养路费在转出地征稽组织只缴至转籍当月,已预缴后续月份养路费的,由转出地征稽组织予以交还。
三、转籍车辆没有有用养路费缴讫证且超出规则时刻未到转入地征稽部分建档缴费的,按逃缴养路费处理。
四、2005年末曾经,转籍车辆已经在转出地和转入地重复交纳养路费的,由转入地征稽组织交还或抵扣重复收取的养路费费款部分;转籍车辆已在转出地征稽组织缴清截止2005年末应缴养路费,但未及时到转入地征稽组织建档挂号并处理养路费相关手续的,转入地征稽组织经核实后应自动协助转籍车辆建档挂号,并不得强制其重复缴费或收取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