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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整年辞职有没有年休假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23:17

2008年1月,王某进入某公司作业,两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2009年9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并洽谈免除了劳作合同。随后,王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薪酬酬劳。裁定委审理后支撑了王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 2008年1月,王某进入某公司作业,两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2009年9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并洽谈免除了劳作合同。随后,王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薪酬酬劳。裁定委审理后支撑了王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 2008年1月,王某进入某公司作业,两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2009年9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并洽谈免除了劳作合同。随后,王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薪酬酬劳。裁定委审理后支撑了王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称,2009年,王某在公司作业未满整年,不应该享用年休假。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则,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累计作业时间确认。用人单位与员工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当年度未组织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员工当年已作业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出相应酬劳。本案中,王某2009年的年休假应为5天。王某在公司作业至2009年9月13日,依据作业时间折算,王某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3.5天。公司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已组织过王某休年休假,应付出王某未休年休假的薪酬酬劳。据此,法院依法判定:该公司依照王某日薪酬收入的300%付出其2009年未休年休假薪酬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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