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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2:32
发布部分:北京市财务局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务局、市财务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分局、各外商出资企业: 为了进一步标准外商出资企业财务挂号准则,加强财务监督,现将财务部制发的《外商出资企业财务挂号管理方法》、《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处理财务挂号有关问题的告诉》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弥补,请同时贯彻执行。 一、处理财务挂号的规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及外埠外商出资企业在京分支组织,均须按本告诉要求处理财务挂号。 二、承受处理财务挂号手续的组织 (一)市级及所属单位、外埠单位及所属企业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埠外商出资企业在京分支组织,在北京市财务局外资企业管理分局(简称外资分局)处理财务挂号。 (二)区县级及所属单位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区县财务局处理财务挂号。 (三)市级、区县所属单位一起出资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若市属单位出资占中方悉数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北京市财务局外资分局处理财务挂号;区县属单位出资占中方悉数出资50%以上(不含50%),则到区县财务局处理财务挂号。 企业填写《外商出资企业财务挂号表》须一式三份,分别由北京市财务局外资分局、区县财务局、外商出资企业留存。 (四)中心所属单位、市级所属单位、区县所属单位一起出资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若中心所属单位出资占中方悉数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财务部驻北京市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处理财务挂号;若中心所属单位出资占中方悉数出资50%以下,中心所属单位与市属单位出资算计占中方悉数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北京市财务局外资分局处理财务挂号;若区县所属单位出资占中方悉数出资50%以上(不含50%),企业到区县财务局处理财务挂号。 企业填写《外商出资企业财务挂号表》须一式四份,分别由财务部驻北京市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务局外资分局、区县财务局、外商出资企业留存。 (五)地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出资企业,在北京市财务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分局处理财务挂号。 地处其他开发区(包含北京市新技术工业开发试验区,上地信息工业基地,北京市新技术工业开发试验区园区,各区县工业小区等)的外商出资企业均按前述(一)(二)(三)(四)款规则处理财务挂号。 (六)凡在财务部驻北京市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处理财务挂号的企业,须在收取财务挂号证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财务局外资分局处理存案手续。 三、处理财务挂号的时刻 (一)外商出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处理财务挂号。 (二)已持有“北京市外商出资企业财务挂号证”的企业,须按前述方法,凭原财务挂号证,在1996年9月30日前,处理换发新证手续。 (三)1995年1月1日前建立并已归入财务管理但没有财务挂号证的企业,须按前述方法,在1996年9月30日前,补办财务挂号手续,并收取财务挂号证。 (四)在本告诉发布前建立但未归入财务管理的企业,须按前述方法,在1996年10月31日前处理财务挂号。 四、处理财务挂号需提交的材料 初度处理挂号或处理改变挂号需提交:企业建立同意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规章和合同、规章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等文件或许其复制件。 已提交过财务挂号材料的企业,若无改变事项,可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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