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2:37根据《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交通事端处理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则,交通事端处理相关时限为:
一、当场确认、当场调停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当场制造事端确认书。当事人一起恳求调停的,当场进行调停。
二、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端,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处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议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端立案登记表”,交事端处理组织负责人批阅。
2、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统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议,并告诉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恳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恳求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许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续处理的决议。
4、关于发作人员伤亡事端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
调停参与人因故不能如期参与调停的,应当在预订调停时刻1日前告诉承办的交通警察,恳求改变调停时刻。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验、判定成果后2日内将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逃避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议,并告诉恳求人。
五、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判定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从头查验、判定的恳求。
2、当事人对自行托付的查验、判定、评价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评价定论后3日内另行托付查验、判定、评价。
3、对接到报案后,经查询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根据,当事人的权力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求查验、判定的,应在查验、判定成果确认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端查询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许依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端案子查询资料正本移送给人民法院或许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好调停的时刻、地址,并于调停时刻3日前告诉当事人。
六、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