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2:14
建造工程合同胶葛和统辖
网友发问:我父亲是做工程的,现在又一些工程上面的胶葛,请问不知道怎样处理呢?
答复:
为正确、及时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则。
第一条 发包方与承揽方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无效:
(一)承揽方不具有法定资质;
(二)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揽等转包方式运用具有法定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建造单位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标招标法规则有必要招标的建造项目未招标的;
(四)至申述前发包方未办理建造用地批阅手续、建造工程规划批阅手续。
第二条 因本解说第一条第(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造工程不符合质量规范形成丢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修建施工企业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建造单位在签定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差错巨细承当职责。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三条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依据承揽方已完结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规范据实结算。承揽方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按等外规范取费。
按上述结算办法核算的工程款数额与合同约好的工程款数额的差值由两边按差错职责分管。
第四条承揽方垫资施工的,发包方应按约好向承揽方返还垫资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核算。
第五条 逾越资质等级的承揽方在实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取得与接受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应确定合同有用。
第六条 发包方以架空其他招标人为意图,使用其在签约中所在的优势位置,就同一建造工程除与承揽人揭露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外
网友发问:我父亲是做工程的,现在又一些工程上面的胶葛,请问不知道怎样处理呢?
答复:
为正确、及时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则。
第一条 发包方与承揽方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无效:
(一)承揽方不具有法定资质;
(二)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揽等转包方式运用具有法定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建造单位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标招标法规则有必要招标的建造项目未招标的;
(四)至申述前发包方未办理建造用地批阅手续、建造工程规划批阅手续。
第二条 因本解说第一条第(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造工程不符合质量规范形成丢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修建施工企业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建造单位在签定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差错巨细承当职责。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三条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依据承揽方已完结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规范据实结算。承揽方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按等外规范取费。
按上述结算办法核算的工程款数额与合同约好的工程款数额的差值由两边按差错职责分管。
第四条承揽方垫资施工的,发包方应按约好向承揽方返还垫资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核算。
第五条 逾越资质等级的承揽方在实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取得与接受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应确定合同有用。
第六条 发包方以架空其他招标人为意图,使用其在签约中所在的优势位置,就同一建造工程除与承揽人揭露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