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被辞退 状告学校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2:24在被校园解雇后,王某以补偿金数额低于《教师法》和《劳作法》为由向法院提起人事争议诉讼,要求被告东海初级中学给与原告各项补偿,并为原告足额交纳社会稳妥金。2月16日,江苏省南充市人民法院以此案不属人事争议或许劳作争议为由,二审保持了原审裁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申述。
王某自1987年9月至1992年7月先后在该市向阳农场小学、协建小学、向阳新阳初中代课,自1992年9月至2004年8月在被告东海初级中学代课。2004年8月25日,王某在未得到被告持续留用告诉的情况下,去被告处问询,方知已被解雇。8月31日,东海初级中学按原告17年教龄,给予补偿金1700元。后王某要求被告按《教师法》和《劳作法》规则予以补偿未果。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系国家事业单位,原、被之间的争议属人事争议。被告无端解雇王某,且每满一年教龄仅补偿100元的做法,与《教师法》和《劳作法》相悖。恳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650元、额定经济补偿金3825元、薪酬差额1000元、2004年暑假薪酬1100元;补偿原告赋闲稳妥基金3696元,算计17271元;被告按规则为原告足额交纳社会稳妥金。
被告辩称,解雇原告并付出1700元的补偿金的行为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则的成果,要求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则,对乡村中小学代课人员要期限予以清退。本案触及国家深化乡村中小学用人制度改革中呈现的相关问题,由此引发的胶葛不属于人事争议或许劳作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据此,法院裁决驳回原告王某的申述。
王某不服此裁决,提出上诉。南充市法院以为,被上诉人启东市东海初级中学为教育事业性质单位,上诉人王某非属国家《教师法》所调整的目标,也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国家政府相关部分为深化乡村中小学用人制度改革,对暂时教职工予以清退,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据此,保持了原审裁决,驳回了王某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