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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4:31
五、(本题18分)
案情:2012年4月,陈明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本钱为200万元。公司建立半年后,为添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本钱100万元,并为此别离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志愿认缴悉数新增本钱,参加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出资事项别离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行将金钱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向以各种理由延迟处理公司改变挂号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终究完结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改变挂号手续,公司注册本钱改变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姓名则未出现在公司挂号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践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交纳的100万元出资,实践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赞同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好心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挂号中处理了相应的股东改变。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多次失利,公司堕入资不抵债且运营无望的窘境,遂向法院恳求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办理人查明:榜首,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践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向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收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恳求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建议权力,建议何种权力?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恳求后,张巡是否可向办理人建议权力,建议何种权力?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实股东为由,建议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建议哪些法令救助?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回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收取的奖金,办理人应怎么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依据案情告知,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金钱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挂号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榜首,张巡并未因而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令联系。因而张巡不能向公司建议任何权力。
鉴于出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建议违约责任,恳求返还所给付的出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2.依据问题1的定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令联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务,视为对公司的债务,向办理人进行破产债务的申报。
3.依《公司法解说(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联系上为真实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置应为有权处置;退一步说,即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说(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好心获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置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置行为,因而为维护好心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建议该处置行为为无效。
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令联系,即托付持股联系,因而刘宝也就只能依据该合同联系,向李贝建议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力建议。
5.股东的出资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说(三)》第19条第1款),因而办理人在向陈明建议50万元出资责任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35条、《破产法解说(二)》第20条第1款)。
6.依据《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办理人负有追回责任;再依据《破产法解说(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归于非正常收入规模,故而办理人应向葛梅梅恳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能够经过申述方法来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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