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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9:52

(1)代位权行使的成果,使债款人直接取得清偿。传统理论以为,代位权的基本功用是保全债款人的产业,添加债款的担保力。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保全准则进行了变革,使债款人能够直接向次债款人要求清偿。因而,我国《合同法》代位权的功用不是添加债款人的担保力,而是使债款人直接取得清偿。我国现行代位权准则,现已脱离了保全的实质,仅仅一种债款的裁判搬运。在债款的意定搬运、法定搬运之外,司法解释又添加了裁判搬运。本书是司法考试辅导书,只能屈就于通说,依然称其为“债的保全”。这种规划契合经济功率的准则。它能够削减连环债的实行环节,一起也能够避免原代位权行使作用的缺乏,即避免债款人受领后回绝向债款人实行。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债款人代债款人之位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债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联系是以债款人的存在为枢纽,由法令直接规则发生的
(3)代位权行使的详细方法,是裁判方法。对代位权的行使,我国采取了裁判方法,这种裁判方法是指法院的判定方法,不包括裁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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