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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是联营还是租赁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8:55
租借合同(Lease Contract),租借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借物交付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供给物的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借物有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借物须为法令答应流转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令咨询:
2000年11月B公司将现有厂房、设备和土地运用权移送给A公司运用,作合办联营公司前期准备工作。2001年5月11日,A公司书面许诺,赞同B公司的定见,联营公司建立后由其单独承揽经营,每年向B公司交30万元承揽赢利。2001年7月16日,两边签定联营合同书,约好A公司出资325万元?其间第一期以现金156.25万元出资,占联营公司注册资金的25%,余下部分以机械设备作价投入?,B公司以上述已移送的厂家、设备和土地运用权作价300万元作为出资。两边出资“以经查验后两边一起承认为准”。B公司作为出资的财物运用权,处理过户“相关的改变挂号费用由联营公司承当”。合同约好,任何一方违约未如期出资,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按未付资本额的百分之十向守约方付出违约金。2001年7月31日,联营公司经注册挂号正式建立。A公司的首期出资于2001年9月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投入联营公司,第二期以机械设备作价的投入未经验资,也未经B公司承认。A公司和B公司的负责人曾一起到政府有关部门了解B公司财物运用权过户到联营公司事宜,因过户要交税费、补交土地出让金,A公司单独承揽的联营公司难以承受而作罢。联营公司于2001年7月出产品,产品一批又一批出口。联营公司建立后,B公司考虑到联营公司由A公司承揽经营,固定每年向B公司交赢利违反了联营两边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准则,向A公司提出改变为租借联系。经屡次重复洽谈,A公司于2001年11月致函B公司:赞同改变为租借,年交租金25万元;租期从2001年7月1日计起;厂房修理费A公司只承当10%。2002年4月2日和7月10日,两边先后签定《协议书》、《弥补协议书》,均为清晰租借的相关详细事项。2002年7月和8月,B公司收到租金15万余元,部分租金已被修理厂房费用冲抵。2003年1月,A公司撤出B公司,租借联系停止。
B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向A公司支撑违约金,首先要澄清两边之间是联营联系仍是租借联系。对此,A公司和B公司各执己见。
律师答复:
两边之间实际上是租借联系。
相关法令知识:
企业产业租借与企业经营权租借不同。企业产业租借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产业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给企业。在企业产业租借中,承租人的意图是获得企业产业的运用、收益权,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作民事法令联系,所发作的债款由自己承当,出租人也仅仅转让企业产业(租借物)的运用、收益权,而不转让企业的经营权,对承租人的债款不承当职责。企业经营权租借则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力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给企业。在企业经营权租借中,承租人的意图不只要获得企业的产业运用、收益权,更重要的是要获得企业的经营权,以租借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以租借企业的名义与别人发作民事法令联系,所发作的债款由所租借的企业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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