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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4:50
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方法
依据《耗费臭氧层物质处理条例》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方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方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协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的规则》(环发〔2000〕85号)一起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14年1月21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实施《关于耗费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依据《耗费臭氧层物质处理条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以任何方法进出口列入《我国进出口受控耗费臭氧层物质名录》的耗费臭氧层物质的活动;经过捐献、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法将列入《我国进出口受控耗费臭氧层物质名录》的耗费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我国进出口受控耗费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海关总署拟定、调整和发布。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我国进出口受控耗费臭氧层物质名录》的耗费臭氧层物质实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处理。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和海关总署联合树立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对耗费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施一致监督处理。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依据耗费臭氧层物质筛选发展状况,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确认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
第六条 从事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处理对外贸易运营者存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请求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运营者存案登记表;
(二)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年度环保存案表;
(三)下一年度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请求书和年度进出口方案表。
初度请求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前三年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成绩。
请求进出口归于风险化学品的耗费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该风险化学品的国内出产运用企业持有的风险化学品环境处理登记证,以及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核发的风险化学品出产、运用或许运营许可证。
未准时提交上述资料或许提交资料不完全的,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不予受理配额请求。
第八条 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在核定进出口单位的年度进出口配额请求时,应当归纳考虑下列要素:
(一)恪守法令法规状况;
(二)前三年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成绩;
(三)上一年度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方案及配额完结状况;
(四)处理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履行状况;
(五)其他影响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要素。
第九条 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进出口单位的进出口配额做出发放与否的决议,并予以布告。
第十条 在年度进出口配额目标内,进出口单位需求进出口耗费臭氧层物质的,应当向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请求收取进出口受控耗费臭氧层物质批阅单,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请求书;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许订单等相关资料,非出产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出产企业的供货证明;
(三)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以为需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出口收回的耗费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持有收回单位地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签发的收回证明,依法请求收取进出口受控耗费臭氧层物质批阅单后,方可处理其他手续。
特别用处的耗费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分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许其他官方同意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请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结查看,作出是否签发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批阅单的决议,并对获准签发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批阅单的进出口单位名单进行公示;未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批阅单实施一单一批制。批阅单有用期为九十日,不得超期或许跨年度运用。
第十三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持进出口批阅单,向地点地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所属的发证组织请求收取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在京中心企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授权的发证组织请求收取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
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实施一批一证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运用一次,当年有用,不得跨年度运用。
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处理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四条 进出口单位凭商务主管部分签发的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处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进出口单位在收取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后,实践进出口的数量少于同意的数量的,应当在完结通关手续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陈述实践进出口数量等信息。
进出口单位在收取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后,实践未发作进出口的,应当在进出口许可证有用期届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陈述。
第十六条 耗费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则请求收取进出口批阅单、进出口许可证;耗费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许在上述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求请求收取进出口批阅单、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出口批阅单或许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从事耗费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活动。发作与进出口批阅单或许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景象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从头请求收取进出口批阅单或许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树立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数据信息处理体系,搜集、汇总耗费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数据信息。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商务主管部分、海关总署以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应当树立信息同享机制,及时通报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进出口单位信息和违法状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商务主管部分、海关等有关部分有权依法对进出口单位的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查看。被查看单位有必要照实反映状况,供给必要资料,不得回绝和阻止。查看部分对监督查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进出口单位当年不能足额运用的进出口配额,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陈述并交还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能够依据实践状况对年度配额进行调整分配。
进出口单位未如期交还进出口配额并且在当年年末前未足额运用的,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能够核减或许吊销其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单位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年度配额、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批阅单或许进出口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则,由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吊销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批阅单,或许由商务主管部分吊销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并由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酌情核减或许吊销进出口单位本年度或许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进出口单位对本方法第七条、第十条要求请求人提交的数据、资料有谎称、瞒报景象的,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除给予前款规则处置外,还应当将违法现实通报给进出口单位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并由进出口单位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按照《耗费臭氧层物质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单位倒卖、租借、出借进出口批阅单或许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吊销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批阅单,或许由商务主管部分吊销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并由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吊销其当年配额,制止其三年内再次请求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单位运用虚伪进出口批阅单或许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吊销其当年进出口配额,制止其再次请求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许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则进出口耗费臭氧层物质的,或许违背海关有关规则进出口耗费臭氧层物质的,或许私运耗费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能够依据进出口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制止其再次请求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
第二十五条 负有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背本方法规则发放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的;
(二)违背本方法规则签发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批阅单或许进出口许可证的;
(三)对发现的违背本方法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处理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以及实施监督查看的过程中,讨取、收受别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规则的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请求书、年度进出口方案表、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请求书、进出口受控耗费臭氧层物质批阅单、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年度环保存案表、收回证明等文件格局由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组织一致拟定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海关总署解说。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方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协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的规则》(环发〔2000〕85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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