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的表达与使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1:39买卖术语的表达与运用
买卖术语的表达:买卖术语应在货品单价中得到表达。
在世界货品买卖合同中,单价应包含:计价单位、价格及买卖术语。其间应注意在买卖术语的缩写字母后边,写上规则的装运地(港)或国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 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每吨1100美元CIF纽约,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每吨1200美元CIP纽约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买卖术语的运用:
不同的买卖术语买卖两边承当不同的责任。选用何种买卖术语,既关系到两边的利益地点,也关系到能否顺畅履约,所以在洽谈买卖时,两边应恰当地挑选买卖术语。现在在世界买卖中,较多运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法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事务中,对买卖术语的选用首要考虑下列要素:
有利于我国远洋运送业和保险业的开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买卖中,大多运用FOB或FCA术语。在出口买卖中,则争夺按CIF或CIP方法成交。
有利于开展两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则进口买卖有必要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追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赞同按CFR和CPT方法出口。在大宗产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追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法与之成交。
与运送方法相适应。FOB、CFR、CIF 只适合于海洋运送和内河运送。在航空运送和铁路运送情况下,自应采纳FCA、CPT、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送。在以集装箱方法运送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品的操控,因此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选用FCA、CPT、CIP方法成交。此类买卖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搬运危险,提早出具运送单据,提前收汇,加速资金周转。
注重躲避危险。我方进口大宗货品需以租船方法装运时,原则上应选用FOB方法,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防止卖方与船方勾通,使用租船提单,骗得货款。
买卖术语又是合同许多买卖条件中的一个方面。它的选用有必要和其他买卖条件相适应。在今后的章节中,将有进一步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