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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歌房擅放映音乐是否侵犯著作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5:57
【案情】
音集协经授权获得了某音乐公司具有的音像节意图放映权、仿制权等权力。
某练歌房未经音集协授权,以盈利为意图,私行在其运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办法向大众放映该音乐公司五首MTV音乐电视著作。
音集协以为练歌房侵略了其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其形成了经济丢失,要求其中止侵权并当即从曲库中删去侵权著作,并补偿音集协因而形成的经济丢失。
法院审理后判定,练歌房当即中止侵略音集协在本案所享有的音乐电视著作放映权的行为,当即从曲库中删去相关侵权著作;补偿音集协经济丢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00元。
【说法】
音集协系我国音像著作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合法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著作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上述音乐电视著作的运用者商谈运用条件并发放运用答应,向运用者收取运用费,并向侵权运用者提起诉讼。
审理法官指出,放映权是指经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能设备揭露再现美术、拍摄、电影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等的权力。练歌房未经权力人答应,向顾客供给以点播方法运用涉案MTV音乐电视著作的商业性服务,侵略了音集协办理的涉案音乐电视著作的放映权,依法应承当补偿丢失的职责。练歌房虽抗辩称其播映的涉案著作是其合法购买的播映设备自带的,但据此不能获得涉案著作的放映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则,损害著作权补偿丢失数额能够依据权力人的实践丢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核算,在权力人的实践丢失或许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认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酌情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在确认补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著作类型、合理运用费、侵权行为性质、结果等情节归纳确认。
关于补偿数额,因为两边均未能供给直接的依据证明练歌房的侵权行为给音集协形成的实践丢失以及练歌房的实践获利,参阅相关著作的运用费规范,归纳考虑音集协建议被侵权音乐电视著作的数量、练歌房的运营规模、侵权办法、侵权持续时间、片面差错及其运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要素酌情确认补偿数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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