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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未修拒赔偿 修理与否车主自主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2:47
车损未修拒补偿
稿件来历: 法制日报析案
杨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车辆丢失等商业稳妥。2011年11月,杨某驾车内行驶过程中因躲避其他车辆发作翻车,形成车辆受损,经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丢失进行评价,定论为丢失价值58万余元。
事端发作后,杨某并未对车辆进行修正,而是直接以上述评价价值向稳妥公司理赔。稳妥公司以被稳妥车辆未进行修理为由拒赔。一起,稳妥公司以为杨某供给的判定陈述为其单独托付,其判定定论过高。杨某不服,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恳求判令稳妥公司向其付出稳妥金5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稳妥公司向杨某付出稳妥金58万余元。稳妥公司不服判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杨某向稳妥公司购买的车辆丢失险归于财产丢失稳妥,稳妥公司应当按照稳妥合同约好对杨某因被稳妥车辆损坏而发作的丢失承当稳妥职责。杨某未对被稳妥车辆进行修理不构成稳妥公司回绝赔付稳妥金的抗辩理由。
事端发作之日,稳妥公司已对稳妥车辆进行现场勘查,因而,其应当按照合同关于稳妥金核定期限的约好,最迟不超越事端发作后30日或在商定的核定期限内向杨某奉告定损成果。可是,稳妥公司至今未向杨某奉告定损成果,杨某为削减丢失有权自行托付有资质的评价组织对车辆丢失进行判定评价。庭审中稳妥公司建议杨某供给的判定陈述为其单独托付,其判定定论过高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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