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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承担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8:55
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应该向劳作者出具书面证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用人单位在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时,并没有向劳作者出具书面证明,仅仅口头告诉。那么,用人单位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或停止老的合同书面证明究竟要承当怎样的职责呢?听讼网小编立刻为您介绍。
用人单位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书面证明的应当承当什么职责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这一规则清晰了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作者出具相关证明时的法律职责。
《劳作合同法》这一规则清晰了用人单位承当的两种职责:
一是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则,没有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向劳作者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没有在十五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的情况下,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是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给劳作者形成了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劳作者能够经过劳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详细的补偿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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