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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不孕 判赔试管育婴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8:40

3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同医疗事故案,被告遂川某医院被判补偿原告邡某残疾日子补助费、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精力抚慰金等25.5万元。
邡某因婚后未孕,在遂川某医院被确诊为“缓慢盆腔炎、双侧卵管伞端闭锁和继发性不孕症”。2003年9月27日,医院对邡某实施腹腔镜下输卵管整形造口通液手术。两天后医院奉告邡某,其双侧输卵管伞端闭锁已治好。过后邡某仍未怀孕,这以后的三年时间里,邡某分别在湖南、广州等地医治,但仍然未能怀孕。2006年6月1日,邡某再次到遂川某医院实施在硬膜外麻下行腹腔镜诊治术 双侧输卵管通液术,发现其左边输卵管缺失,只要长约3.5公分,无显着壶部及伞端,右侧输卵管堵塞无法疏通。
2007年7月6日,经市医学会判定,医院第一次手术操作缺点形成左边输卵管部分缺失,该医疗行为归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首要职责,并主张患者尽早采纳试管婴儿办法。同年10月,原告邡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力抚慰金、做试管婴儿费用等合计37.1万元。经江西省法医学会判定,做试管婴儿的费用为2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医院理应补偿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用。并按其差错承当首要职责即补偿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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