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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3:21

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市社保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医保办:
依据《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联系搬运联接有关问题的告诉》(沪劳保农发〔2004〕1号,以下简称《告诉》)及有关文件精力,现就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联系搬运联接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缴费年限的折算
从业人员抵达收取养老金年纪时,其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小乡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乡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别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个保”)缴费年限之间的折算(以下简称“折算缴费年限”),按以下规则核算:
㈠ 城保与个保的折算
1.由城保转为个保的,城保的缴费年限计为个保的折算缴费年限。
2.由个保转为城保的,城保的折算缴费年限为:个保某年的医疗保险缴费总额除以同年城保规则的缴费总额(缴费总额以上年本市员工年平均薪酬乘以11%计)。
㈡ 镇保与个保的折算
1.由个保转为镇保的,个保的缴费年限计为镇保的折算缴费年限。
2.由镇保转为个保的,个保的折算缴费年限为:镇保某年的医疗保险缴费总额除以同年个保规则的缴费总额(缴费总额以上年本市员工年平均薪酬的60%乘以8%计)。
二、关于缴费年限的联接
从业人员抵达收取养老金年纪时,城保、个保、镇保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其相应的医疗保险实践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
三、医保待遇的确认
从业人员抵达收取养老金年纪时,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方法确认:
㈠ 契合城保按月收取养老金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一起契合城保、个保规则的,由自己挑选城保或个保;只契合个保规则的,享用个保待遇。
㈡ 契合镇保按月收取养老金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一起契合个保、镇保规则的,由自己挑选个保或镇保;只契合镇保规则的,享用镇保待遇。
四、其他
㈠ 本市原有参与过个保的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联系搬运规则与本告诉不一致的,按本告诉履行。
㈡ 本告诉具体操作事宜,由市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另行拟定。
㈢ 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收效。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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