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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1:24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1日按乡村习俗举办了成婚仪式,但未处理成婚登记,随后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两边因日子小事发作争持,王某便外出打工,在外与一同打工的女青年谢某相识爱情,并与谢某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刘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查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定:王某与刘某未处理成婚登记,两边的夫妻联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点  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依据该条例规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经成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处理。依照上述规则,王某与刘某不构成现实婚姻,因而,王某不属于“有爱人而重婚”,王某后来与谢某成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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