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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佛山病残儿鉴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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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榜首、凡以为其子女有显着伤残或患有严峻疾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请求病残儿医学判定。
  第二、请求病残儿医学判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它资料。
  第三、单位或村(居)委会对请求病残儿医学判定者的状况进行开始审阅,出具书面定见,加盖公章,在接到请求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大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四、乡(镇、大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请求病残儿医学判定者的状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查询后,在病残儿医学判定请求表上签署定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担任检查请求判定资料是否齐备和实在牢靠,并签署定见,加盖公章,于判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一切资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状况半年或一年安排一次判定。
  第七、受当地医疗技能条件约束不能作出判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判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判定的书面定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请求省级判定。
  第八、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判定组所作的判定结论有贰言的,在接到判定结论告诉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请求省级判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判定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判定为结局判定)
  第九、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判定成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告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请求判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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