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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22:05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使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时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遭到危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能够经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到严峻危害。公司法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和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的权力。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则”,为其深化变革供给准则支撑。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议公司的严重事项,但公司的兼并、分立、闭幕、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则,其间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国务院的规则确认)兼并、分立、闭幕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阅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兼并、分立、闭幕的协议不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的,应当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阅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文件,不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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