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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房”依旧获得拆迁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0:48

翟某原在我市某区有一处私有住宅,该房是五十年前紧邻同址的其爸爸妈妈寓居的房子(有产籍)所建。该区域于1999年3月3日布告拆迁,因为其爸爸妈妈寓居的房子系别人的私有产权,故上述两处房产拆迁安顿问题一向未能及时处理,翟某及爸爸妈妈也未搬家。1999年6月15日区人民法院宣布“拆迁传票”,在拆迁单位确保及时处理问题的许诺前提下,翟某及其爸爸妈妈才赞同搬家。可是一向到2001年1月10日,拆迁人才与其爸爸妈妈达到《房子拆迁协议》,对拆迁房作出安顿补偿。翟某的房子虽无产籍,可是依照我市其时相关房子拆迁补偿方针,只需具有长住户口、独立开门等条件也应给予补偿和安顿,翟某以为自己契合安顿条件,但拆迁人迟迟不给安顿。
在此情况下,翟某无法于2001年5月20日向市房产局提出判定恳求,直到2002年4月3日房产局才作出《不予受理告诉书》,理由为已超出“二年”恳求时效。翟某对此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于同年6月26日判定撤销了《不予受理告诉书》,判令被告实行对原告恳求依法判定的责任。房产局于同年10月14日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告诉书》,理由为“未在搬家期限内提出判定恳求”。翟某仍不服,再次诉至区法院。该院同年12月3日判定以为:拆迁方面的法令、法规对恳求判定期限未作规则,而被告却根据内部文件规则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限制恳求判定期限是不当的。遂再次判定撤销了《不予受理告诉书》,判令被告实行对原告恳求依法判定的责任。房产局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房产局以为:一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恳求二审撤销原判,保持《不予受理告诉书》;被上诉人翟某以为:自己原住宅没有产籍是前史原因形成的,现已寓居几十年。依照我市其时有关方针,拆迁时应该给予补偿和安顿,拆迁人迟迟不给安顿是不对的。房产局针对提出的恳求在近一年后才作出不予受理告诉严峻拖时,予法无据。第2次又以“未在搬家期限内提出判定恳求”不予受理更无道理,其时自己处理房子安顿的心境是急迫的,仅仅拆迁人规则同址的房子“主房(有产籍房)不办违建房不给办”,爸爸妈妈的“主房”因故未给补偿安顿前自己想办也办不了。搬家期限只要一个月,自己也不知道有必要在此期间提出恳求才干受理,也从未被告知过,何况这也不是什么法令明文规则,仅仅内部方针。因而恳求法院驳回上诉,判令房产局对自己的恳求依法判定。市法院经审理以为:上诉人所根据的“补充规则“是2000年3月发布施行的,不适用于翟某在1999年的房子拆迁,并且据此也不利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遂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终审判定:拨回上诉、保持原判,即撤销了市房产局的《不予受理告诉书》,期限对恳求人的恳求实行依法判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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