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人损诉讼分案审理之合理性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3:22
一、交通肇事人身危害补偿诉讼的性质。
交通肇事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而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共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交通肇事轻则产业遭到危害,重则车毁人亡,随之带来的便是补偿问题,关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丢失的被害人的救助途径,我国规则了交警部门和谐、民事诉讼、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等法令救助途径。
跟着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的正式实施,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1991年9月22别离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法令》、《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一起废止。对处理因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的处理带来了一些改变。人民法院在审理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案子时的法令适用发作了明显的改变,而路途交通事故刑事顺便民事诉讼呈现了一些新特色,但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办法、司法解释的置后,尽管人民法院一些做法在必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为危害补偿案子适用刑、民不同的程序,顺便民事诉讼准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隶属”位置,加之司法解释的多元化,使得交通肇事顺便民事诉讼案子的审理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着较多的争议,被告人及被害人权益均没有得到充沛维护,添加了诉讼本钱,成为诉讼中的一大妨碍,交通肇事人身危害诉讼面临着许多亟待处理的问题。
二、交通肇事刑事顺便民事补偿案子的特色
1、案子数量大幅度上升。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对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现在交警部门的调停期限较短,仅为10日,这样就导致许多案子在交警部门调停完结而结案,随之而在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子时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据统计, 2004年上半年受理路途交通事故补偿案子125件,2005年上半年则受理了200件,其间民事补偿案子155件,同比上升了124.64%。其间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的案子40余起,比同期添加40%,其间近一半的当事人以为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没有诉讼费用的约束,漫天要价,对刑事案子的审理添加无形的压力。
2、诉讼主体规模界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顺便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但实践中对被害人规模的了解纷歧,关于资产遭受丢失的人以及并非被害人近亲属,但已为被害人支付了各种丢失费用的人,是否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有的法院以为能够受理,有的法院以为该类人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与法无据,不能够申述,只能经过其他途径处理。而交通肇事案子发作后,补偿职责主体不明确是处理刑事顺便事民事诉讼的一大妨碍,职责主体可能是交通事故职责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获得运转利益的人,首要涉及到挂靠、借用、租借、稳妥、车主、作废车辆补偿问题、雇佣补偿等方面,法令对此规则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职责主体的纷歧致。
交通肇事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而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共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交通肇事轻则产业遭到危害,重则车毁人亡,随之带来的便是补偿问题,关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丢失的被害人的救助途径,我国规则了交警部门和谐、民事诉讼、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等法令救助途径。
跟着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的正式实施,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1991年9月22别离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法令》、《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一起废止。对处理因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的处理带来了一些改变。人民法院在审理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案子时的法令适用发作了明显的改变,而路途交通事故刑事顺便民事诉讼呈现了一些新特色,但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办法、司法解释的置后,尽管人民法院一些做法在必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为危害补偿案子适用刑、民不同的程序,顺便民事诉讼准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隶属”位置,加之司法解释的多元化,使得交通肇事顺便民事诉讼案子的审理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着较多的争议,被告人及被害人权益均没有得到充沛维护,添加了诉讼本钱,成为诉讼中的一大妨碍,交通肇事人身危害诉讼面临着许多亟待处理的问题。
二、交通肇事刑事顺便民事补偿案子的特色
1、案子数量大幅度上升。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对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现在交警部门的调停期限较短,仅为10日,这样就导致许多案子在交警部门调停完结而结案,随之而在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子时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据统计, 2004年上半年受理路途交通事故补偿案子125件,2005年上半年则受理了200件,其间民事补偿案子155件,同比上升了124.64%。其间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的案子40余起,比同期添加40%,其间近一半的当事人以为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没有诉讼费用的约束,漫天要价,对刑事案子的审理添加无形的压力。
2、诉讼主体规模界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顺便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但实践中对被害人规模的了解纷歧,关于资产遭受丢失的人以及并非被害人近亲属,但已为被害人支付了各种丢失费用的人,是否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有的法院以为能够受理,有的法院以为该类人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与法无据,不能够申述,只能经过其他途径处理。而交通肇事案子发作后,补偿职责主体不明确是处理刑事顺便事民事诉讼的一大妨碍,职责主体可能是交通事故职责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获得运转利益的人,首要涉及到挂靠、借用、租借、稳妥、车主、作废车辆补偿问题、雇佣补偿等方面,法令对此规则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职责主体的纷歧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