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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5:07

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我国疾病防备操控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和《作业病确诊与判定办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作业病确诊判定作业的办理,现将有关要求告诉如下:一、加强作业病确诊安排的批阅和办理(一)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实在加强对作业病确诊安排的批阅和办理。在作业病确诊安排批阅作业中,要依据作业病确诊作业需求,严格执行我部规则的批阅条件,遵从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准则,赶快完结批阅作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二)关于现已获得同意证书的作业病确诊安排,各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要依照有关规则加强监督查看。对日常监督查看或许年度查核不合格的,要责令期限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许经查看仍不合格的,要刊出其资历。二、关于作业病确诊判定有关问题的规则(一)作业病确诊安排在作业病确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作业病确诊的相关规则,依照作业病目录和作业病确诊规范进行。凡违反规则做出的确诊定论,视为无效确诊,卫生行政部分应当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二 条、第 七十三 条的规则进行处理。(二)作业病确诊安排出具的《作业病确诊证明书》应当清晰是否患有作业病;患有作业病的,应当载明作业病的称号、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刻。《作业病确诊证明书》应当由参与作业病确诊的医生一起签署,并经承当作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安排审阅盖章。依法同意的各作业病确诊安排出具的《作业病确诊证明书》,具有平等效能。(三)作业病确诊安排能够依据需求,延聘其他单位获得作业病确诊医生资历的作业病确诊医生参与确诊作业。(四)作业病确诊与判定需求用人单位供给有关作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材料时,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或许不照实供给的,卫生行政部分可视其为未依照规则建立健全作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许未依照规则安排作业患者、疑似作业患者进行诊治,依据《作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三 条第(二)项、第 六十四 条第(四)项、第 六十五 条第(六)项规则景象处理。(五)用人单位不供给或许不照实供给确诊所需材料的,作业病确诊与判定安排应当依据当事人供给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安排或获得资质的作业卫生技能服务安排供给的有关材料,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第 四十二 条的规则作出确诊或判定定论。(六)《作业病防治法》施行前现已确诊为作业病的,应当依照作业病确诊与判定办理办法和作业病确诊规范的要求定时进行复查,不再进行判定。《作业病防治法》施行前现已判定过的病例不再从头判定。(七)劳动者能够挑选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自己居住地的作业病确诊安排请求作业病确诊,在请求作业病确诊时应当照实供给既往确诊活动的材料。(八)当事人对作业病确诊定论有贰言时,应当依照作业病确诊判定的有关规则请求判定。在没有新的依据材料时,不该从头请求确诊。作业病确诊安排对其他确诊安排按规则现已做出作业病确诊的病例,在没有新的依据材料时,不得进行重复确诊。尘肺病的复查,准则上应当在原确诊安排进行。(九)作业病确诊医生应当进行专业训练,经训练查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请求作业病确诊医生资历。作业病确诊判定医生实施分级训练准则。国家担任省级作业病确诊判定医生的训练,各省担任辖区内的作业病确诊判定医生的训练。依据全国作业病确诊判定作业的实际情况,尘肺病确诊医生的训练,由我国疾病防备操控中心作业卫生与中毒操控所一致担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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