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分配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1:03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办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令二〇〇三年第4号),拟定了《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请求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布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请求和分配细则
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办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10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布告如下:
一、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间70%为公营交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请求者(以下简称请求者)的基本条件为:2009年10月1日前在工商办理部门挂号注册并按规则经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7年至2009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载;没有违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办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请求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有上述条件的请求者还必须满意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营交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藏功能的中心企业;
(三)持有2009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请求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质料从事加工交易的企业。
三、请求者需供给以下资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请求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请求表;
(三)按规则经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09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及完税凭据复印件、2008年《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及完税凭据复印件。
有实绩请求者需供给以上(一)至(四)项资料;无实绩请求者需供给第(一)、(二)、(三)、(五)项资料。如无实绩请求者为2008年今后建成投产的,还需供给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依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规范进行分配。
(一)如关税配额量可以满意契合条件请求者的请求总量,则按请求者请求数量分配。
(二)如关税配额量不能满意契合条件请求者的请求总量,则有实绩请求者优先取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请求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请求者间按份额分配,请求数量低于按份额分配数量的,则按请求数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