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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对士兵的退出现役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8:17

《战士执役法令》对战士的退役作了如下规则:
第四十四条、战士服现役期满,一般应退出现役。义务兵超期执役期满未被选取志愿兵的,有必要退出现役。志愿兵服现役满十七年或许年满三十五周岁,除个别具有特别特长、经同意持续服现役的外,一概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服现役期限未满的战士,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则的,经师(旅)以上机关同意,能够提早退现役。
第四十六条、战时,战士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持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戎行医院或许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战士退出现役时,按规则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则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战士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劝止阻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战士从同意退出现役之日起,有必要在三十天内到原搜集地退伍军人安顿组织签到。逾期不签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令》和其他有关规则,由户口办理机关给予批判教育或许恰当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依照《退伍义务兵安顿法令》和其他有关规则,妥善安顿。
志愿兵退出现役,实施转业、复员、退休准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妥善安顿。
第五十一条、战士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依照《退伍义务兵安顿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则核算;工资标准,依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准则确认。
第五十二条、战士退出现役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则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认其预备役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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