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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哪几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8:49
国外行政强制实行形式概览
因为各国法令传统、行政法理论基础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实行形式。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类:即行政本位形式和司法本位形式。
(一)行政本位形式
这种形式首要为德国和奥地利选用,着重行政权包含行政指令权和强制实行权,行政行为的实行力首要表现于行政机关的自力实行。也便是说,关于回绝实行行政法责任的相对人,行政机关可径直采纳强制措施迫使责任人实行责任而无需凭借法院的介入。行政机关自力强制实行形式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已然有下指令权,天然也有实行权,即行政决议一经作出,便具有对相对人的遍及效能,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或中止其效能。行政机关有权施行该决议,也有责任完成决议内容,行政权中的指令权与实行权是一致的。
行政机关自力强制实行这一体系最大的长处就在于,它能够有效地进步行政效率,避免司法程序的繁琐和费时。因而,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由行政机关独揽实行权或许会导致行政权不受约束或乱用权利危害公民权益的景象发作。非但凡在现在行政机关的权利不断添加,社会管理功用日益扩展的环境下,对行政机关的实行权作出必要的约束是应该的,也是有利的。
行政机关自力强制实行,并不是说司法对行政就毫无办法。其实,对行政机关自行实行形式的司法操控,首要表现在对被实行行政行为的司法检查,经司法检查后的行政强制实行行为仍由行政机关以自力为之,不触及强制实行行为自身的司法化,因而是一种直接操控形式。行政本位形式的司法操控功用首要表现在对具有可实行性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过程中,当然,这并不扫除行政强制实行程序发动之后对被实行行政行为的司法操控。
(二)司法本位形式
这种形式的待点是:行政机关在详细决议难以施行的情况下,能够凭借法院的介入,由法院经过判定实行行政决议,也便是将行政强制实行权赋予司法机关,施行这种形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法国。美国法制素以“司法优位”及“法令分配”为首要特征,传统上就将行政指令和实行置于法院的司法操控、司法检查之下。司法机关强制实行形式的理论基础是:1、分权制衡理论。着重行政权有必要受司法权约束,以坚持权利均衡,避免行政权利乱用。2、司法权优于行政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利,尤其是掠夺、约束公民的权利、设定公民责任的权利应该遭到法院的终究检查。因而,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行使行政强制实行权,而由司法机关行使。
司法本位形式关于避免行政权独断、乱用和不公正,维护公民权益方面无疑是有利的。但是这种形式下降行政效率、延迟实行的时刻,极有或许形成法院担负加剧。所以,朴实为了保证相对人的权益而献身行政效率为价值的司法本位形式还值得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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