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期间编程调试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22:53案 情
原告:郑忠中,原我国举世租借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格诺特。柯鲁斯,德国籍人,原我国举世租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我国举世租借有限公司(下称举世公司)。
1986年5月7日,举世公司第4次董事会议指出,为了加强公司的办理和进步作业效率,责成总经理委员会当即着手电脑办理的准备作业,争夺尽早引入并运用电脑,于第三季度内开端试用。尔后,经人介绍,原告郑忠中以电脑技能人员身份于同年9月调入举世公司,任公司襄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担任公司的电脑办理作业。同年10月16日,举世公司第5次董事会决议,在公司设置电脑室并延聘电脑专家(郑忠中)。1992年7月14日,郑忠中与举世公司正式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则:郑忠中任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可根据需求及其才能,组织和调整郑忠中的作业,郑忠中应遵守公司的办理和组织,完结公司指使的作业使命。
郑忠中到举世公司作业后,在1987年至1989年期间为举世公司基本完结了《多币种财务办理体系》和《租借合同办理体系》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编写和调试。直至1992年,郑忠中还曾多次修正过上述两个软件。在上述软件开发过程中,举世公司供给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事务材料,为郑忠中供给了电脑事务方面的学习、调查、沟通和训练的时机,并指使了有关事务人员配合和参加开发作业。
1992年头,举世公司总经理格诺特。柯鲁斯要求郑忠中交出该两软件的源程序,被回绝。后在郑忠中不在场的情况下,格诺特。柯鲁斯拿走了郑忠中编程序运用的公司一切的笔记本电脑。两边发作争议。1993年1月,郑忠中调离举世公司,但上述两个软件仍由举世公司运用和维护。自两软件投入运用至诉讼时止,在举世公司作业6年左右的时刻。
1995年3月,郑忠中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到举世公司后,运用公司的电脑及个人、家庭的物质、技能条件,独立规划了融资租借公司专用的《多币种财务办理体系》和《租借合同办理体系》计算机软件。因举世公司与我没有签定项目使命书或合同,此软件开发作业与我任公司办公室襄理、副主任的责任规模无关,举世公司也未向我供给开发软件所需的专门资金、设备或材料,故我的开发行为不是履行单位使命的职务行为,我是该两软件仅有的作者。举世公司在未与我签定软件运用合同情况下,运用该两软件,不付酬劳,并对软件进行仿制、剽窃、抄袭、改编,侵犯了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举世公司总经理格诺特。柯鲁斯拿走的笔记本电脑中存有该两软件的悉数源程序、编译程序和调试数据,其拒不偿还,也侵犯了我的软件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十五条和《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恳求法院承认该两软件著作权归我享有,两被告中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补偿我经济损失30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