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5:12问: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运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运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核算其运营所得时,出资律师自己的薪酬、薪水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运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份额或许事前约好的份额核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交给雇员(包含律师及行政辅佐人员,但不包含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则的份额对收入分红,律师事务所不担负律师处理案子开销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延聘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红收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税务局确认的不高于律师当月分红收入的30%份额内,扣除处理案子开销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薪酬兼并,按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获得薪酬、薪水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地点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则的费用扣除规范,以收入全额(获得分红收入的为扣除处理案子开销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认适用税率,核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从承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获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酬劳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