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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6:54
假如自己由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能够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要求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起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那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则:“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顺便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初次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关于这一规则,学者们观念纷歧,根本上有三种不同观念:
一是根本必定的观念。以为这一规则是较为合理的,一方面照料到了被害人个人权益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在根本共同中存在的差异,注重了对被害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又遵从了刑事诉讼的根本规律,未赋予被害人独立当事人的位置,照料到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契合刑事诉讼公平的要求。二是根本否定的观念。以为“将被害人作为公诉案子的诉讼当事人,尽管具有必定的积极含义,但在法理上难以无懈可击,在实践中则弊大于利”,因而“应废弃现行的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准则 ,在法律上确认被害人为一种特别的诉讼参加人,给予较之一般诉讼参加人特别的诉讼礼遇和诉讼照顾”。三是既必定又否定的观念。以为我国刑诉立法赋予被害人当事人位置具有积极含义,但其间也存在许多不当和不足之处。有学者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被害人利益应当统筹 ,国家追诉违法的权力与被害人控诉违法的权力应当互相制约;被害人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位置应当相等,两者的诉讼权力责任应当对称的视点,指出立法者在着重赏罚违法、维护国家利益的一起,尽管现已注重人权的保证,但在维护个别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的利益时,仍显得顾虑重重且对被害人权力的维护力度不如对被告人的维护 ,约束掠夺了被害人许多重要的诉讼权力,然后使被害人当事人位置名实不符。为此需求进一步执行和强化被害人的当事人位置。
笔者以为,赋予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位置,在法律规则的层面上无疑是进步了被害人的诉讼位置;可是,它在司法实践中或许在社会现实中是否能有效地进步被害人的诉讼位置、有效地保证被害人的权力,仍是一个需求进行全面调查的大问题。咱们至少要考虑以下一些要素:
(一)是我国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力受忽视、被害人诉讼位置不高的要害症结是什么?赋予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位置是否就能处理?是否有其它更好的或许更为急迫的办法需求采纳?
(二)是赋予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位置,必需要考虑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公诉权的行使、被告人权力的保证等许多要素的影响和牵动。
(三)有必要归纳考量古今中外被害人刑事诉讼位置的状况和开展的趋势。
首要,咱们有必要认识到我国当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力受忽视的要害症结所在被害人获悉诉讼权力及诉讼进程和结局的权力规则缺位,导致实践中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对被害人诉讼权力的无视。如公诉案子除顺便民事案子外,被害人一般很少出庭——一般的原因是法院没有告诉被害人开庭审判的时刻;且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则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力,法院有告诉被害人出庭的责任。这些问题决不是仅仅在《刑诉法》里规则被害人具有当事人位置就能处理的。
其次,在没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位置的状况下,咱们也彻底能够采纳一系列的办法,如规则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请求回避权,被害人能够提出相对独立的诉讼建议,被害人参加诉讼和获悉诉讼进程及诉讼成果的权力有必要得到保证,树立国家补偿准则等,然后加强被害人的诉讼位置。这也是如今世界各国加强违法被害人诉讼位置的最一般的做法。
别的,我国对违法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位置的规则并不是彻底的。尽管我国新《刑诉法》在规则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位置的一起,强化了被害人的各项权力。但应看到,刑事案子的控诉权仍是牢牢把握在公诉机关手中的,被害人自诉权的行使受适当严厉的约束,其自诉仅仅对公诉机关公诉的一种弥补;并且,被害人不能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这样,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发起以及刑事审判成果等的影响仍然是适当有限的,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位置实际上名与实并不相契合。在必定含义上说,我国新《刑诉法》对被害人当事人位置的规则导致了法条虚置的不良后果。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提出顺便民事诉讼,也能够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是处于原告的诉讼位置的。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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