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注射催产素致使产妇及胎儿死亡,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9:18
            	            		 医院在寻求孕妈妈及家人的赞同下,对孕妈妈施行打针催产素安产,却不料致产妇及胎儿逝世,这样的工作医院是否要担任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医院打针催产素致使产妇及胎儿逝世,医院要承当什么职责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事情通过】
2014年5月,内地来疆打工女子林某(化名)因怀孕41周,接近临产期,随即前往石河子市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其时在医院进行B超查看,显现:单胎头位,胎儿存活。预产期为6月4日。林某表达了自己要安产的志愿。
当年6月3日上午10点多,林某的主治医师以为,孕妈妈怀孕42周前临产均有或许,因林某住院时间长,她现在宫颈条件成熟,可行催产素试产。
在手术前,医院方向林某和家族做了阐明,在试产过程中,或许会呈现胎头下降受阻、出面困难、胎儿宫内缺氧,新生儿吸入羊水可导致吸入性肺炎等并发症以及产程中羊水栓塞、产后出血等并发症。林某和老公赞同天然临产,并于当日施行催产素试产。林某在《催产素引产赞同书》上签了字。
医院随即对林某施行催产素试产。当天下午3点多,林某忽然呈现全身青紫,并伴有呼吸困难;下午4点半出诊B超提示:“胎心缓慢”;下午4点55分再次复查,B超提示:“死胎”。
因状况危急,医院在与林某老公交流并赞同后,对林某进行了剖宫取胎术,子宫全切术。当晚8点多,林某经抢救无效逝世。
事情发生后,经托付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病历解剖学教研室对林某及孩子进行尸检,陈述成果为:林某和孩子的逝世原因,均为呼吸、循环衰竭。因林某生前天然临产过程中,胎膜决裂,形成肺羊水栓塞,继发肺急性淤血、水肿,然后呈现全身青紫、呼吸衰竭症状,继发循环衰竭,呈现全身多器官改动,严峻缺氧症状而病故。
林某和孩子的意外离世,令她的家人感到沉痛万分。为讨回说法,林某的家人将该家医院申述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医院请求对林某出产的治疗过程中,有无差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定。经石河子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定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林某的家人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针对医院方对林某逝世是否具有医疗差错进行判定。
经法院托付司法判定组织进行判定,判定定见为:林某逝世原因契合羊水栓塞导致呼吸衰竭而逝世;医院在对孕妈妈林某的治疗过程中,林某未到孕产期,无产科异常状况,对其行缩宫素引产与标准规则的引产指征不相符。医院方医疗行为存在必定差错,差错与母婴逝世结果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差错参加度可考虑为25%。
针对这起医疗危害职责纠纷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案以为,医院虽经患者及家族赞同行催产素引产,但林某忽然呈现全身青紫,并伴有呼吸困难的状况,因羊水栓塞导致呼吸衰竭而逝世,并导致腹内胎儿因呼吸衰竭而胎死腹中。因而,医院方行催产素引产的行为与医疗标准规则的引产指征不相符。,医院方具有必定差错,与林某及腹内胎儿逝世结果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经判定,医院方的医疗差错参加度为25%,应当对林某及腹中胎儿逝世给其家人形成的丢失承当25%的补偿职责。
法院判定:医院补偿林某家人各项丢失的25%,算计19.46万元;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15000元;算计金额20.96万元。
关于法院一审判定,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令解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令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规则:“患者在治疗活动中遭到危害,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第五十八条规则“患者有危害,因下列景象之一的,推定医疗组织有差错:(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治疗标准的规则”。
本案中,林某是因羊水栓塞导致呼吸衰竭而逝世,并致林某腹内胎儿因呼吸循环衰竭而胎死腹中。医院方行催产素引产的行为,与医疗标准规则的引产指征不相符。依据本案查明的现实,结合司法判定定见,医院没有向法院出示医院治疗行为标准,法院可推定医院有差错。
关于医院方已奉告患者及家族,并经赞同行催产素是否可革除职责的问题,因医疗组织归于专业性组织,即使医疗组织工作人员在施行医疗行为前清晰奉告患者及家族或许施行的医疗行为具有必定的危险性,但非医疗专业的人员不或许知道医疗组织的医疗标准及医疗程序,以及施行医疗标准及医疗行为给患者所带来的结果,因而,医疗组织不能因其已履行了危险奉告职责,而彻底革除自己的职责。
            
            
            
        【事情通过】
2014年5月,内地来疆打工女子林某(化名)因怀孕41周,接近临产期,随即前往石河子市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其时在医院进行B超查看,显现:单胎头位,胎儿存活。预产期为6月4日。林某表达了自己要安产的志愿。
当年6月3日上午10点多,林某的主治医师以为,孕妈妈怀孕42周前临产均有或许,因林某住院时间长,她现在宫颈条件成熟,可行催产素试产。
在手术前,医院方向林某和家族做了阐明,在试产过程中,或许会呈现胎头下降受阻、出面困难、胎儿宫内缺氧,新生儿吸入羊水可导致吸入性肺炎等并发症以及产程中羊水栓塞、产后出血等并发症。林某和老公赞同天然临产,并于当日施行催产素试产。林某在《催产素引产赞同书》上签了字。
医院随即对林某施行催产素试产。当天下午3点多,林某忽然呈现全身青紫,并伴有呼吸困难;下午4点半出诊B超提示:“胎心缓慢”;下午4点55分再次复查,B超提示:“死胎”。
因状况危急,医院在与林某老公交流并赞同后,对林某进行了剖宫取胎术,子宫全切术。当晚8点多,林某经抢救无效逝世。
事情发生后,经托付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病历解剖学教研室对林某及孩子进行尸检,陈述成果为:林某和孩子的逝世原因,均为呼吸、循环衰竭。因林某生前天然临产过程中,胎膜决裂,形成肺羊水栓塞,继发肺急性淤血、水肿,然后呈现全身青紫、呼吸衰竭症状,继发循环衰竭,呈现全身多器官改动,严峻缺氧症状而病故。
林某和孩子的意外离世,令她的家人感到沉痛万分。为讨回说法,林某的家人将该家医院申述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医院请求对林某出产的治疗过程中,有无差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定。经石河子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定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林某的家人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针对医院方对林某逝世是否具有医疗差错进行判定。
经法院托付司法判定组织进行判定,判定定见为:林某逝世原因契合羊水栓塞导致呼吸衰竭而逝世;医院在对孕妈妈林某的治疗过程中,林某未到孕产期,无产科异常状况,对其行缩宫素引产与标准规则的引产指征不相符。医院方医疗行为存在必定差错,差错与母婴逝世结果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差错参加度可考虑为25%。
针对这起医疗危害职责纠纷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案以为,医院虽经患者及家族赞同行催产素引产,但林某忽然呈现全身青紫,并伴有呼吸困难的状况,因羊水栓塞导致呼吸衰竭而逝世,并导致腹内胎儿因呼吸衰竭而胎死腹中。因而,医院方行催产素引产的行为与医疗标准规则的引产指征不相符。,医院方具有必定差错,与林某及腹内胎儿逝世结果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经判定,医院方的医疗差错参加度为25%,应当对林某及腹中胎儿逝世给其家人形成的丢失承当25%的补偿职责。
法院判定:医院补偿林某家人各项丢失的25%,算计19.46万元;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15000元;算计金额20.96万元。
关于法院一审判定,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令解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令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规则:“患者在治疗活动中遭到危害,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第五十八条规则“患者有危害,因下列景象之一的,推定医疗组织有差错:(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治疗标准的规则”。
本案中,林某是因羊水栓塞导致呼吸衰竭而逝世,并致林某腹内胎儿因呼吸循环衰竭而胎死腹中。医院方行催产素引产的行为,与医疗标准规则的引产指征不相符。依据本案查明的现实,结合司法判定定见,医院没有向法院出示医院治疗行为标准,法院可推定医院有差错。
关于医院方已奉告患者及家族,并经赞同行催产素是否可革除职责的问题,因医疗组织归于专业性组织,即使医疗组织工作人员在施行医疗行为前清晰奉告患者及家族或许施行的医疗行为具有必定的危险性,但非医疗专业的人员不或许知道医疗组织的医疗标准及医疗程序,以及施行医疗标准及医疗行为给患者所带来的结果,因而,医疗组织不能因其已履行了危险奉告职责,而彻底革除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