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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8:10
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定金与违约金分别在什么状况下交给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间含有怎样的法令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定金和违约金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
尽管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款完成的功用,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则为债的担保方法。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仅仅民事责任的方法,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方法看待。并且,我国合同法规则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准则,以补偿性为弥补。其担保效能远比定金担保的效能要弱。而定金以保证债款的完成为意图,是作为一种担保方法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则。违约金的底子意图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当方法。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好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好,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效果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效果。而违约金没有上述效果。
3、发作方法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而发作。而违约金既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好而发作,也可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而发作。
4、交给时刻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实行前交给的。而违约金是在发作违约行为后交给的。
5、法令结果不同。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则,定金具有解约功用,即不实行约好债款的,付出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有必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付出,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免除,违约一方不再承当对主债的持续实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订补偿额,受害人关于超出定金数额的丢失,不得别的提出补偿。而违约金的付出并不导致合同的免除。《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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