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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后的债务清偿比例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5:25
咱们知道承继遗产是应领先清偿债款,那么遗产承继后的债款清偿比例是什么,信任咱们很想知道,究竟或许与自己相关,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讲讲关于“遗产承继后的债款清偿比例是什么”,信任对咱们会有所协助的。
(一)一般情况下遗产债款的清偿方法
我国承继法尽管未对遗产债款的清偿方法作出明文规则,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承继遗产应领先清偿遗产债款,只要在特别情况下才可在切割遗产后再处理遗产债款的问题。先清偿遗产债款后切割遗产的方法,便是由遗言履行人或一起承继人对死者全部债款进行清算,并将相当于遗产债款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款人,然后一起承继人才干依照各自的应承继比例切割剩下的遗产。可是假如有受遗赠人的,一起承继人应当在受遗赠人获得受遗赠产业后再切割。
(二)遗产已被切割结束,遗产债款的清偿方法
根据我国遗产债款的清偿方法,尚不能扫除遗产已被切割结束,这今后又呈现遗产债款的清偿问题。“究其原因,或许由下述景象之一所引起:① 被承继人的债款人不知被承继人现已逝世;②一起承继人不知被承继人还有债款人;③遗产的债款人曾表明抛弃债款,但在切割遗产后又反悔,承继人供给不出该债款人抛弃债款的根据;④切割遗产时,遗产债款还未到清偿期限;⑤遗产为不宜长时刻保存的资产,如易失效的权益或鲜、活、食物等;⑥一起承继人固执将遗产切割结束,而未顾及遗产债款人的利益。”等,当然上述景象还不能尽头遗产切割先于债款清偿的原因,但假如遗产切割已成为既成实践,就应当仔细考虑怎么清偿遗产债款,才干保证债款人的利益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2条规则,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时,假如有法定承继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应当依照以下次序清偿遗产债款:
首要,应由法定承继人在所得遗产的实践价值规模内担任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其理由是,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尽管都是承继法所规则的承继方法,可是遗言承继的效能优先于法定承继,因为遗言承继是最能表现被承继人志愿的一种承继方法。先让法定承继人用所得遗产清偿债款,从这种意义上讲,便是尊重了被承继人的志愿。
其次,法定承继人用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下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归还。这儿所称的按比例归还债款,是指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各自依照获得遗产比例的比例分摊被承继人的没有清偿的债款。当然,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清偿债款亦能够所得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的实践价值的部分,能够不再清偿。
再次,假如没有法定承继人,而仅有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获得遗产时,应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归还。当然,假如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指定由遗言承继人或受遗赠人清偿其所负的债款时,即不存在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归还债款的问题。
(三)遗产不足以清偿债款时怎么清偿
被承继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款时,各债款人的受偿次序对债款人可谓利害攸关,受偿次序在前的或许悉数债款得到清偿,而受偿次序在后的债款人只能部分受清偿,乃至悉数债款都得不到清偿。因而,不能简略的依照申报债款的先后,或许债款到期的时刻等确认清偿次序。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则,债款人已在遗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款,应当优先以该担保物(遗产)予以清偿,如还有剩下的价值时,才干用以清偿未设定担保物权的一般债款。假如该担保物(遗产)不能使优先受偿的债款获得清偿时,则不能受偿的部分并入一般债款。假如遗产不能使悉数一般债款受偿时,应由债款人按一般债款数额所占剩下遗产的比例受偿。
(一)承受承继与承当债款清偿职责相统一准则
承继人表明承受承继,是产业权利和产业职责的一起承受,不能只享用产业权利而不承当产业职责。承受承继的承继人一起依法承受了债款清偿职责;抛弃承继的承继人不承当债款。我国承继法第33条第2款规则:“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这是我国承继法权利职责相一致准则的表现。
(二)约束承继准则
所谓约束承继,是指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遗产债款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的部分,承继人不负清偿职责。也便是说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遗产债款不负无限清偿职责,而仅以承继的遗产的实践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职责,超越部分能够不予清偿。
我国承继法第33条第1款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的部分,承继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承继法关于约束承继的规则。
根据约束承继准则,承继人承受遗产后,关于被承继人的债款,仅在其承受的遗产的实践价值规模内,担任清偿应当交付给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关于超出遗产实践价值的债款,能够不担任清偿。关于这一准则的了解和运用,需求清晰以下两条边界:
1、要清晰承继开端前的债款和承继开端后的债款的边界。承继人应清偿的债款和交纳的税款只限于被承继人生前的债款和应交纳的税款,不包含被承继人身后承继人所欠的债款和税款。在承继开端今后,遗产切割结束曾经,遗产保管人或实践占有人因保管遗产或对遗产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所开销的费用,以及按规则应当交纳的各种税款,这些债款尽管是在承继人实践获得遗产曾经发作,但它不是被承继人个人生前所欠,是在被承继人身后,即承继人已依当然承继主义获得遗产全部权后发作的,因而应当由承继人在自己的个人产业中清偿,而不得在切割遗产时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
2、要清晰承继开端时遗产的实践价值和切割遗产时遗产的实践价值的边界。我国承继法所规则的“遗产实践价值”,是指被承继人逝世时全部产业的实践价值,而不是遗产切割时的实践价值。因而在遗产切割曾经,假如承继人已实践占有遗产,并因为其对遗产的运用导致其价值的削减,那么在清偿债款时,承继人应承当的债款或债款比例仍应按承继开端时遗产的实践价值核算,并且该承继人不得以抛弃承继为理由拒肯定债款的承当。也便是说,在承继人抛弃承继时,假如遗产因在切割前已被该承继人实践占有并耗费掉部分价值而不足以清偿债款,则应由该承继人补偿其耗费的那部分价值。
(三)特定遗产债款的清偿不受约束承继规模约束的准则
被承继人生前为承继人的需求所欠的债款和承继人应尽抚养职责而没有尽到职责致使被承继人所欠的债款,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承继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职责,即承继人应以自己的固有产业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9条规则:“因承继人能尽而不尽抚养职责所欠的债款,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承继人仍应负清偿职责。”
咱们尽管把约束承继作为一个一般准则运用,可是,正如任何准则都不或许一应俱全相同,约束承继也不应是包含全部情况下被承继人所欠的债款。比如说,被承继人生前为了承继人上学、成婚、运营个别企业等的需求所欠的债款;或许是因为承继人有抚养才能而未尽抚养职责,致使被承继人因日子困难所欠的债款等。此类债款的清偿当然不应受被承继人生前所留传的产业总额的约束。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债款时,承继人依然要实行清偿的职责。“这种清偿债款的职责不是来自承继自身,归根到底是来自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利职责联系。爸爸妈妈有哺育子女的职责,子女有赡养爸爸妈妈的职责,因而爸爸妈妈因年老体衰、无劳动才能或许因病医治所欠的日子费、医疗费等,天经地义应当由其子女承当。这彻底归于子女对爸爸妈妈应尽的职责。假如有劳动才能的子女不担任归还其爸爸妈妈生前因日子困难所欠的债款,就等于回绝承当赡养爸爸妈妈的职责,这样必然也危害债款人的利益;一起,也会滋长那种推脱赡养爸爸妈妈的不品德行为,这是与社会主义法令和品德不相容的。”
这儿需求阐明的是,尽管我国法令中规则了特定条件下的对遗产债款的无限清偿职责,但这种特定条件是受到约束的,即只要在承继人因没有实行其应尽的职责而导致被承继人所欠下的债款,承继人才负无限职责。所以,我国承继法的清偿遗产债款基本准则依然是约束承继准则,这是处理遗产债款清偿问题的一项基本准则。
(四)应为特定承继人保存必要遗产比例准则
我国《承继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此规则表现了养老育幼、保证残疾人日子的准则,不光遗言人立遗言、承继人切割遗产,并且清偿遗产债款都应当严厉遵从这一准则,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履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1条清晰指出:“承继人中有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款,也应当为其保存恰当遗产。然后再按承继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有关规则清偿债款。”因而,在清偿遗产债款时,即便遗产的实践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款,也应当为需求特别照顾的缺少劳动才能的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恰当的遗产,以满意其基本日子需求。
(五)清偿债款优先于履行遗赠准则
遗赠是被承继人以立遗言的方法将其产业身后赠与国家、团体或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的法令行为。所谓清偿债款优先于履行遗赠,便是在被承继人负有遗产债款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款,如留有剩下的遗产才履行遗赠。这首要是为了保证债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承继人使用遗赠躲避债款。为此,我国《承继法》第34条规则:“履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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