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城镇个体与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0:29关于乡镇个别与作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各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财政局:
为了恰当减轻乡镇个别工商户和灵敏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个别、灵敏作业人员)根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证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研讨并报经省政府赞同,现就个别、灵敏就作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持续履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则的个别、灵敏作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方针。各市的详细过渡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劳作保证厅、财政厅存案。
二、已达到退休年纪,但缴费年限(合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不满15年的个别、灵敏作业人员,经自己请求,可持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l5年,按其实践年纪处理退休。
三、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作业期间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l0年,与企业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后从事个别经营或灵敏作业的人员,经自己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判定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且契合企业职工因病退休年纪、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规则处理因病退休。
四、对契合条件的作业困难人员,灵敏作业后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持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给予社会保险补助。要活跃筹集资金,简化、标准审阅程序,切实将社会保险补助履行到位。
五、各市要采纳各种形式和途径,做好个别、灵敏作业人员养老保险方针的宣扬,进步他们的参保缴费活跃性,削减断保、断缴现象的发作。
六、本告诉自2009年1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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