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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特殊表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7:56
债款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而有损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那么债款人代位权有哪些特别体现?听讼网小编回答如下,欢迎阅读!
债款人代位权有哪些特别体现
债款人代位权的法令特征首要体现在: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的从权力、债款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力、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自己的权力。
(一)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的从权力。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款人的债款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款的一种特别权力,随债款的发生、移转和消除而发生、移转和消除。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悉数债款后,即替代了债款人的方位,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债款人归还其应当承当的比例的权力。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力,债款发生的时分,代位追偿权并不一起发生,只要在债款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款人等实行了债款而消除的时分,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款职责的债款人才对原债款人或未负清偿债款职责的债款人发生代位追偿权。
(二)债款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力。
代位权是债款人在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害及债款人的权力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力,虽然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力职责联系,但法令赋予债款人直接追索次债款人的权力,这不只具有程序含义,并且具有实体含义,即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结果的权力职责联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跳过债款人而将次债款人视为债款人的债款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其意图仅在于保全债款人的产业,增大债款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款人的产业直接使债款得到满意为意图(如请求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力,而非诉讼上的权力。
(三)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自己的权力。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款人自己的名义,代债款人之位向债款人的债款人即次债款人建议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令的规则,归于债款人自己的权力,而不是债款人以债款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因此,债款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令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托付授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规模之内,代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后发生的法令作用归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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