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界定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5:10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乡镇退役战士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04〕93号)的规则,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分关于扶持乡镇退役战士自谋职业优惠方针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成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兼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家、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动领导或从属联系、改动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戎行转业干部、乡镇退役战士、随军家族有关营业税优惠方针办理的告诉》
财税〔2005〕18号 成文日期:2005-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戎行转业干部、乡镇退役战士、随军家族从事个别经营营业税优惠方针的办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方针问题清晰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戎行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乡镇退役战士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族工作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则对从事个别经营的戎行转业干部、乡镇退役战士和随军家族,自收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别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别经营行为,戎行转业干部、乡镇退役战士、随军家族从事个别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不管其收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别工商业户,戎行转业干部和随军家族均依照新开办的企业、乡镇退役战士依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则享用有关营业税优惠方针。
戎行转业干部、乡镇退役战士、随军家族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方针仍按原有规则履行。
本告诉自2005年3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