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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秦某监护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5:31

案情简介:2002年7月26日鹤壁市无业人员朱某在付某的不合法诊所内做堕胎手术,生下的婴儿被付某强行遗弃,朱某也因手术操作不妥送往医院抢救。2003年1月,鹤壁市法律协助中心指使中心陆军主任和田志锋同志处理此案。2003年5月,法院以付某不合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为由,判定付某有期徒刑3年。鹤壁市法律协助中心通过研究决定,持续向朱某供给法律协助,直到找到孩子停止。
协助中心的两位同志经目击者供给线索:本地的刘某拾到孩子后交给了其儿子秦某抚育,取名“秦超”。秦某要朱某供给根据证明这个孩子便是其时她生的那个孩子。在与秦某和谐不成的状况下,2003年4月1日朱某在法律协助中心两位同志的协助下,以秦某侵权其对孩子监护权和抚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主张朱某与“秦超”做亲子判定。判定结论却出其不意:朱某与秦某带去的小孩不存在亲子关系。两位同志随即来到法院,对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从头判定。可是,此刻秦某将“秦超”托付给别人,并隐秘“秦超”的去向,拒不合作从头判定。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同志当庭提出以下几点定见:一、原告供给的根据现已形成了一个完好的根据链条,彻底可以证明秦某现在抚育的“秦超”便是朱某所生的那个孩子的现实;二、本案仅有一份根据与原告供给的一系列根据相违反,也便是这份判定书属孤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终究,法院采用了法律协助律师的定见,于2004年10月19日判定秦某将“秦超”交还给朱某。
案子点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弱势群体更简单遭到损伤,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法律协助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职责。不合法行医、不合法收养等社会问题的处理,还需要更多的政府部门一起重视。
朱某诉秦某监护权纠纷
承办单位:鹤壁市法律协助中心
承 办 人:陆军 田志锋 鹤壁市法律协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朱某(女) 无业人员
案情简介
朱某是鹤壁市的一名无业人员。2001年在新疆与一男人成婚,婚后因爱情不好于2002年6月回到鹤壁市陈家湾村爸爸妈妈家暂住,以拾废品为生。这时候朱某已有7个月身孕。朱某考虑到自己身无着落,无任何经济来源,就与新疆的老公洽谈,为不使孩子生下来遭受爸爸妈妈离婚、家庭破碎的苦楚,决定将肚子里的这个孩子打掉。她来到付某开设的诊所内做堕胎手术(其时不知道付某开设的诊所没有任何执照,付某自己也不具有进行医疗手术的执业资历)。付某屡次向朱某主张把孩子生下来送人,得一笔养分费,可是朱某以为这样做无异于卖自己的孩子,一向未容许。2002年7月26日上午朱某在付某的诊所内做堕胎手术,生下来的却是一个活生生的婴儿。朱某看到“哇哇”啼哭的健康孩子时,一种母亲的职责感油可是生,她下定决心,不论自己往后有多苦都要把这个孩子抚育成人。这时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状况,付某不管朱某的对立强行把这个孩子装入一黑色塑料袋内交于帮手扔到一河沟里。所以这对母子在相见不到两分钟后就被残暴地分开了。朱某也因付某手术操作不妥,形成大出血,昏死过去,被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尽管保住了性命,但再也找不到孩子的下落了。过后,朱某一向挂念着被丢掉的孩子,但由于不明白法律知识一向忍辱负重,不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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