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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赔偿精神损失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9:34

案情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确定对方便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情,经常因一些家庭小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东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深恶痛绝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东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东亮达到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其施行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损伤与精力遭受巨大苦楚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王东亮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2万元。王东亮接到法院的应诉告诉书后,感到很惊奇:已然现已协议离婚,何来精力危害补偿?他不同意补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王东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黄芳施行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确诊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东亮对黄芳施行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崩溃,王东亮存在很大差错。虽然两边现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黄芳并没有清晰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其申述的时分也没有超越一年的除斥期,黄芳的诉讼恳求予以部分支撑。法院遂依法判定王东亮补偿黄芳精力危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
离婚危害补偿准则,是有爱人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差错方在离婚时对无差错方所遭受的丢失给予补偿的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危害补偿诉请作出了规则,包含: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力提出危害补偿恳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清晰表明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危害补偿,逾期则不予支撑。一年的规则归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间断、中止的规则。
本案中,黄芳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清晰抛弃精力危害恳求权,所以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申述要求精力危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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