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5:32党中央、国务院向来十分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作业。1995年国务院发布《我国妇女开展大纲(1995-2000)》,大纲确认我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详细开展方针之一是:“有用遏止对妇女的暴力损害及诱骗、生意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大纲规则:“依法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相等位置,坚决阻止家庭暴力。”
在国家根本法令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则。《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则:
1、总则中将“阻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根本准则。这一准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维护宪法准则的表现,也为往后各地拟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则供给了法令根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爱人一方“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的离婚案子,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 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办法与法令职责一章,规则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办法与施暴者的民事法令职责(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则,爱人一方因施行家庭暴力或许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补偿。
(一)立法现状
1.我国现已签署了《消除对妇女全部方式的轻视条约》、《儿童权力条约》等世界条约,是《北京宣言》、《举动纲要》等世界文件的许诺国,已向全世界庄重许诺采纳有用办法,阻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白叟等全部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证公民权力、男女相等等规则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根据。
(2)妇女权益保证法明确规则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日子等方面享有同男人相等的权力。尽管没有运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一直贯穿了对立包含家庭暴力在内的全部方式对妇女的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精力(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维护法的相关规则表现了阻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力(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相等主体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的法令,在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则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力(第98、101、103条),并规则了相应的侵权职责方式(第134条)。